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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8阅读:

本篇文章1164字,读完约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纵火、决水、爆炸及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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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纵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沂刑一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人业主,住在沂水县许家湖町。 年2月17日因赌博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征收赌博资金950元。 年1月23日等待审查。 现在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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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检公诉刑事诉讼()第162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姚xx犯了纵火罪,于去年4月14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出庭审理本案。 县级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徐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来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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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理,去年1月6日,姚xx被告和本村周xx被告因小事吵架,吵架后,姚xx被告怀恨在心,怀着报复的心情。 第二天3点左右,姚xx被告点燃了加汽油的矿泉水瓶,周xx扔向停在该家门口的软木车底部,这辆车的尾部和车内光缆焊机严重烧毁,损失价值共计17840元,威胁公共安全。 事件发生后,姚xx被告赔偿了受害者45000元,并于同年1月16日投票给县公安局姚店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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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也没有异议,有现场调查记录。 鉴定意见的受害者周xx的陈述证人林某等的证言姚xx被告的供述等证据得到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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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姚xx被告泄私愤,在居民区内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产,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纵火、决水、爆炸及毒性、毒性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 事件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首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到轻微处罚。 被告人审判后认罪态度好,可以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依法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但是被告人必须去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创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总的来说,取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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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姚xx犯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缓刑期限自本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中被调用,将出现故障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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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敬花

评委王丽

人民陪审员高法红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官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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