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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应检疫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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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8月8日审议了动物防疫法修正案,此前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了该方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就动物防疫法修正案的修订情况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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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集贸易市场进行家畜生物交易,包括现场屠宰,容易导致疫情的传递,进一步加强集贸易市场和家畜生物交易的管理,二审查在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易市场上追加了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在县级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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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狗的饲养、野狗、猫的管理等。 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各方对这个问题普遍关注。 二审查评级是单位和个体饲养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免疫说明向所在地的养狗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控制和处理辖区内的流浪狗、猫,防止疫情的传播。 农村地区养狗的防疫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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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务委员和地方为了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的预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议根据修订案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通报、监测等规定,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 二审查增加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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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规定,需要非食用地利用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和检疫检查。 有些常务委员和地方、部门大致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排除野生动物恶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本法细化了野生动物检疫问题, 也有人建议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查许可不在本法的规范范围内,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建议删除。 二审查进行了撰改:一是在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下确定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按规定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检疫合格时可以利用。 二是恢复现行法的规定,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按规定报告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检疫合格的,进行饲养、经营和运输。 (记者和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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