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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福建泉州首起生态行业涉恶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主犯获刑10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07阅读:

本篇文章1311字,读完约3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通讯员邓志新庄冠勇

作为福建省泉州市的水源保护区,洛阳江的生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福利。 但某法等人士长期在泉州市台商区洛阳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洛阳江沿岸倾倒建筑垃圾,当地植被破坏和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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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惠安县人民法院对该生态行业的恶劣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远程录像审判,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犯强制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环境污染罪,判处实施某法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万元。 李某明等6人被判处5年至1年5个月,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另外,判决实施某法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鹏某坚、万某峰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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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分局在开展清黑专业斗争中发现,某法、李某明等长时间躺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同年11月20日凌晨,李某明等人还沉浸在梦乡期间,集结了30多名民警。 民警兵分五路,在洛阳镇、东岭镇逮捕了李某明、施某法等,破坏了由7名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解决了泉州市第一起生态行业的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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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法等人在审判中表示,自2012年以来,施某法修改了李某明、施某志、李某河等,长期以来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采用城管部门不完备建设、车辆堵塞、直接告知或包括村民等方法,村民盖房子的土方项目、水泥等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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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盖房子时,通过施行某法多次通报违反建设等方法,要求村民支付数千元到1万日元的“封口费”,村民拒绝后会不断受到骚扰。 某法还多次组织李某明等人开车堵塞道路,要求村民购买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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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查期间,民警还发现施某法等人有污染洛阳江水源保护地的犯罪行为。 经调查,年下半年,为了实施某法获得非法利益,与鹏某坚、万某峰合作,承包了洛江区和丰泽区两个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废土工程。 双方协商,由彭某坚、万某峰提供运输车辆,适用某种法则诱惑车辆将废土运往洛阳镇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沿岸,每辆车提取6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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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实施某法指示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车辆数量统计等,陈某兰有责任去工地调查运输情况。 截至年初,共倾倒2800多辆车渣土,适用某法其中非法利润21万余元,林某忠非法利润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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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7日,相关部门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测量,该建筑垃圾倾倒场所位于洛阳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达8200多平方米,总填土达5.9万立方米。 经检查,现场土壤的ph值和铜、锌、铅、铬、镍、镉、砷的含量均高于背景值,废弃区没有任何防漏措施,部分积液流出,造成环境污染和当地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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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国土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140多万元,其中适用某法吸引车辆数量3.5万立方米,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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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经过审理,由某法、李某明等充分总结,采取威胁等手段,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非恶不赦、欺压人民,以实施某法为首,形成李某明、陈某兰等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施某法等未经计划许可,擅自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废土处理场,公私财产损失达85万余元,构成了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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