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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暗管偷排废水承担污染损失费314万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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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蒋佳羊陈艺尹

11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所有诉讼请求的判决,让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和有关人员承担污染损失费用等共计3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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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好溪码云段发生了大面积溪鱼死亡事件,引起了人民大众的关注。 据调查,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水解决工人王某甲遵照投资者王某的指示,将工厂内未解决的氰化物等工业废水70吨,通过暗渠直接排放到良溪,引起水域污染,造成大量水生动物死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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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履行立案审查和诉讼前公告手续后,于年6月4日向丽水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承担污染损失费用共计314万余元,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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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的标准金额达到了314万余元,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在审理中隐匿、转移财产、顺利执行判决,缘云县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向丽水中院申请了公益诉讼财产的保全。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护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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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上午,此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中进行了审前证据交换。 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代码云县南河电镀厂、王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及诉讼代理人在丽水中院的召集下,通过证据交换,确定了质量证明的重点和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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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此案在丽水中院第十二审判中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缘云县检察院向缘云县水利部执法人员陈某出庭作证,关于打捞死鱼回收的整体情况、污染事故调查报告、笔录制作过程等复印件 这个案件突破了负责相关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在以往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以前的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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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就个人独资公司的隐性合作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争论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交战。 此案的匿名合作伙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但必须参与利益分配,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是关于员工王某甲的污染行为是否由雇主负责的问题。 王某甲偷拍污水是受该厂投资者指示的,虽然知道污水直接排放会引起环境污染,但依然盲目服从被分配实施环境污染的行为,损害结果有重大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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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投资者王某和污水解决工人王某甲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处罚,现在仍被缙云县看守所关押,本案在缙云县看守所被判决,缙云县南河电镀厂和相关人员因污染损失费用等共计36; 算36; 被命令赔偿预算3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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