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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新闻、设置工作禁止舆论注意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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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编辑介绍,关于禁止公开和设置性侵犯未成年人罪犯新闻的讨论由来已久,最近江苏省淮安市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开了4名性侵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个人新闻,禁止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再次引起舆论的热烈讨论 与此相比,舆论略有变化,舆论的支持率提高了,但也有担心相关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侵犯隐私等的声音。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整理了最近的相关案例,整理了各方面的观点,分解了舆论倾向供参考。

政法: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新闻、设置工作禁止舆论注意

 

【舆论概要】

 

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发布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新闻公开实施办法》。 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成立了“限制参与性侵犯的违法犯罪者工作”。 浙江、上海、湖北等地发表的相关规定引起了舆论的关注,湖北、云南今年也出现了禁止设置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的例子。 与以往的各项规定和措施相比,这次江苏省淮安市的方法升级为处罚手段,有公开未成年人罪犯新闻、禁止设置作业的“双管齐下”,再次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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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舆论调查中,对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者的报道公开和禁止设置进行比较,读者拍手喝彩,认为“应该早点公开”,呼吁全国性的宣传。 媒体评论的复印件以支持为主,法学界和律师界的讨论议题比较深入全面,聚焦于法律依据、社会影响等复印件,如公开罪犯个人新闻的上位法依据不足,红色头文件中法律权威不足,犯罪 相关专业人士还提出了完善的法律规定、建立预防体系和风险判断机制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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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注意】

 

议题1 :公开未成年人罪犯新闻

 

■支持:必要性高,有积极意义

民意调查发现,支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者新闻,重点是肯定犯罪的处罚、犯罪价格的增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在必要性方面,未来的网络认为,揭露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者新闻,可以给相关人员以恐惧之心,对法律产生恐惧,从根本上扼杀犯罪火焰的苗头。 红网、千龙网指出:“应该让对未成年人施加性侵犯的犯罪者逃走。” 积极意义上,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先生认为,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新闻,置于社区监督下,可以提高再犯罪的价格,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说,公开性侵犯罪犯的新闻不仅有助于提高儿童识别能力,增加犯罪者的额外犯罪价格,还有助于社会监督、发现和报告,有助于提高社会儿童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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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调查场存在的“未成年人公开性侵害新闻是否侵害被告人的隐私”的争论,《人民日报》的评论复印件认为,“与歧视无关,即使侵犯隐私,也与标签化无关,应该尊重性犯罪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和许多律师也从法律层面作出响应,犯罪新闻不属于犯罪分子的隐私范畴,属于需要监督管理和合理录用的公共新闻范畴,国家收集和公开这些新闻是罪犯的隐私 另外,光明网发表了多个副本,大大肯定了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新闻的作用和意义,认为这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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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上位法不足,有副作用

对支持的声音反对意见很少,其中最重要的观点是认为相关行动的上位法不够。 根据《北京青年报》的评论文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是否有遗忘权》,相关情况公开制度面临着上位法的依据不足、公开程度、范围、渠道、时限不确定等诸多问题,这个问题的处理只能用全国性立法的方法解决 北京律师王永杰也认为公开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新闻需要法律的确定认可,但我国现在没有类似的规定。 他还指出罪犯家属的孩子会受到伤害。 《法制晚报》的评论文案也有同样的看法,认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者个人新闻的过度公开在生活中容易被歧视和隔离,不利于融入社会,“副作用似乎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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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完善,建立预防体系和风险判断机制

有些舆论对此提出了完全的立法等建议。 根据《中国青年报》,公开未成年罪犯新闻,立法应该跟上,相关措施应该作为普遍的司法程序被固定。 《检察日报》也认为,向未成年人公开性侵犯的犯罪者新闻应该是统一规范,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机制化才能常态化。 除此之外,还有专家建议建立预防系统,引入风险判断机制。 如果律师余超认为,为了防止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除了事后惩戒之外,还需要建立预防系统,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潜在性侵犯。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张雪梅建议在决定是否公开罪犯的消息之前进行专业的风险判断。 此外,还有专家的建议。 现在对新闻公开的范围、复印件、渠道和过程加强论证和完整性,提高等级分类措施的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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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2 :对性侵犯未成年人罪犯设立工作禁止

 

■支持:法律禁止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罪犯工作

与公开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者新闻的上位法不足的疑问相比,禁止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者工作是有法律的。 其中最被引用的条款是《刑法修正案(9)》中关于“禁止工作”的规定,是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表的《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者是“性侵犯” 另外,舆论也肯定了禁止设置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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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设立工作禁令的执法依据不充分

与上述观点不同,一些舆论对设定工作禁令的执法依据有疑问。 根据搜狐号《青年说》发表的复印件,对罪犯的作业禁令的设定属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规定后,可以比较这些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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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禁止工作”需要更高级别的规范。

完全的法律规定是舆论的一致提案。 上海律师和晓科认为,为了规范相关方法,同时不要实施法律水平过低,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需要追加相关内容,司法部门和相关领域在新闻共享、查询通报等方面需要完全的机制 《人民法院报》也指出,性侵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职业禁止范畴,必须从法律适用水平上决定。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从细分法律法规的立场提出建议,认为目前各地探索禁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普遍缺乏统一标准,也有违背现有法律的现象。 他认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者需要具体区分,慎重考虑,应该考虑犯罪者的好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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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45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车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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