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死亡赔偿引起纠纷法院调解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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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王美霞
最近,青海省互助县法院的拉哈直沟法庭审理了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所有权利确认纠纷案件,经过调停,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原告王某甲与死者王某乙系亲兄弟有关,被告高某与死者王某乙系同居关系。 年3月,死者王某乙在某雇主工地工作时,他人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脚手架相撞,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 原告王某甲举行葬礼埋葬在原告家的坟墓里,被告高某也帮忙葬礼。
原被告双方对雇主支付的20多万元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意见不一致,暂时由互助县丹麻镇的一个村委会保管这笔钱,村委会商定把钱存放在银行。 但是,双方的纷争经过很多调停也没有结果。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是受害者死亡赔偿金20多万元的所有权利人。 受害者生前与原告和父母一起生活,成年后一直未婚,多年在外打工,其承包地由原告耕种,原告是受害者唯一的近亲,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该是遗属,被告与受害者同居关系,因此
经过法院调解,原告同意将死亡赔偿金中的2万元分配给被告,在法院员工的证词下完成执行,妥善解决纠纷。
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特别的财产,是根据死者死亡支付给死者近亲的赔偿,受害者近亲补充受害者死亡带来的生活资源减少、损失,弥补受害者家属的损失,是死者近亲专用的财产,是死亡赔偿金的 在本案中,被告和死者没有登记结婚,不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但双方同居多年,必须根据亲情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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