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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输在朋友圈上的官司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本篇文章1624字,读完约4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韩宇

吴丽最近遇到了心事,输了一百万元的诉讼。 因为自己平时喜欢交朋友圈。

原来,小旭欠小娜一百万元,小娜打赢官司后申请执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没收了小旭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子,准备拍卖。 吴丽向甘井子区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立即解除扣押,中止拍卖。

政法:输在朋友圈上的官司

吴丽说:“甘井子区法院没收的小旭的房子是三年前借给我的。 房租是一百万元。 租赁期限是20年。 法院拍卖我租的房子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

法院扣押有错误吗?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在听证会上,吴丽向法院提供了与小旭的住宅租赁合同,100万元的银行流水。 据小娜的律师说,吴丽向法院提供的住房租赁合同和一百万元的银行流水都被认为是真实的,如果吴丽真的有一百万元,就可以在大连的同类地区购买房子。 你不需要出高额资金租房子。 我想说明吴丽向小旭租房是假的,用吴丽花巨费租房子后,如果不实际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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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是外国人,在家乡开了特产店,小娜买特产让加吴丽成为了微信的朋友。 在微信聊天中,吴丽冒充买吴丽老家的特产,详细介绍了其特产的功能、价格,表示在老家做特产生意。 另外,小娜把吴丽连续三年发布的WeChat的力矩用截图下载到自己的手机上,吴丽发布到朋友圈的照片全部介绍了自己的旅行,推荐了家乡的特产,显示的定位不在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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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甘井子区法院审理吴丽异议申请案件的法庭上,吴丽说在大连涉案房屋内与小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赁后一直住在涉案房屋中。

小娜的代理律师在租房合同上有吴丽和旭的签名,但合同签订日吴丽不在大连。 另外,他还指出,由于租房合同签订后吴丽没有住在涉案房子里,吴丽说的事实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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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说:“为什么合同不是在大连签的,而是说明我不在涉案人士生活? ”。 小娜的律师很快向法庭展示了小娜伪装客人和吴丽的聊天记录和吴丽朋友圈的照片和定位。 吴丽说不出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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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法院经过审理,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阻止向受让人转让不动产,人民法院审查前签订合法比较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认为占有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承租人和被执行人恶意贯通,伪造交付明显不合理低价租赁的不动产或者租赁证据的,对于其提出的阻止转让占有的要求,人民法院不支持。 吴丽提出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住在涉案房屋内等事实明显有不符合常识的地方,没有合理的解释,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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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执行裁决书》,驳回了提出异议的人吴丽的异议申请。

胜诉方律师王金海解体称,本案异议申请人吴丽败诉,是因为电子数据输了,作为法定证据被法院采纳。 民事审判活动的目标是查明事件事实,尽量发现真相,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行为习惯逐渐从在线转变为在线,诉讼 特别是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修订了原来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由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越来越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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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是细分电子数据的,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新闻、电子文档:一是网页、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布, 二是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消息、通讯组等互联网应用服务的通讯新闻。 三是顾客注册新闻、身份认证新闻、电子商务记录、通信记录、登录等新闻。 四是文档、图像、声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是可以以其他数字化形式保存、解决和转发事件事实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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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撰改的最大重点是,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渠道,从法律意义上讲,是通过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的新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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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警告说,由于现在的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人的一句话可以通过网络留下“痕迹”,违背诚实的民事行为有可能被自己发行的朋友圈“背叛”。 因此,民事主体应该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诚实大致具有诚实性,遵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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