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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强化对逾期不作是否立案决策的监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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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翼飞

在司法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没有立案、没有立案的问题。 例如,个别公安机关在接到通报、控告、通报后,不立即进行审查,既没有起草决定也没有起草决定。 这种“不拖延”的现象,会错过搜查的时机,加剧犯罪嫌疑人的逃跑、隐匿、破坏证和藏身之处、转移、处分的风险,增加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犯罪事实的验证、盗窃的难度,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政法:强化对逾期不作是否立案决策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对通报、控告、通报以及自首的资料,根据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在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当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的同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申诉人。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项审查的期限,但要求事务机关迅速审查。 严格来说,延期起草的情况必须纳入人民检察院起草监督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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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公安机关着眼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大众关注的执法问题相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处理。 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全受理立案制度的意见》,反映了人民群众强烈不受理举报、事件后不受理、违法受理立案等问题,健全完全受理立案制度,确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基本在3天以下。 有必要核实犯罪线索的,起草审查期限不超过7天。 重大麻烦多而复杂的事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起草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到30天。 法律、法规、规章等起草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多而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立案审查需要时间,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16条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作了特别规定。 特别是重大、困难、多而杂或跨地区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起草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到60天。 第一次赋予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权利,决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逾期立案的监督手续。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举报、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逾期未立案决定有异议的,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向公安机关证明不立案、取消案件或者是否逾期立案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证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证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资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证明是否逾期立案的理由后,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是否在7天内立案理由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交纠正违法的通知书纠正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 必须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其他刑事案件能否参照适用,在实践上有不同的认知。

政法:强化对逾期不作是否立案决策的监督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逾期不立案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审查公民举报、控告、举报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不立案或立案的决定,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 经过审查,认为还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解决,答复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证明7天内不作出是否书面逾期起草的决定的理由,要求连同有关证据资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7天内不证明理由或者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有关证据资料判断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这一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开展逾期不立案监督提供了依据,完善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则体系,包括应立案不立案、不应拆迁、不应拆迁、逾期不立案或不立案等违法情况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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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条时,一是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向人民检察院作出公安机关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立案的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举报、控告、举报或者移送案件的时间。 我认为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登记,发放通报的时间必须掌握是否超过有关规定要求的起草审查期限。 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解决,答复举报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另外,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或不立案的,应当再次通知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监督。 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书面证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资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7天内不证明是否逾期立案的理由也不立案或者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机关证明逾期不立案的理由后,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立案监督。 三、公安机关未制定是否逾期立案的决定证明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审查有关证据资料判断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政法:强化对逾期不作是否立案决策的监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标题:政法:强化对逾期不作是否立案决策的监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5/15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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