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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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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承槐

村民自治基本上形成了由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等组成的组织体系。 从组织框架来看,这个系统比较完整。 但是,从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实践还有很大的完整空间和需要充实的环节,让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民主权利不是由少数人代理的,而是从议事到决定、执行、监督,在各个方面实行村民的自治民主权利

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从2009年开始在浙江宁波市象山县,现在遍布全市农村各地的“村民讲谈”模式,无疑为农村村民自治系统的良好运行探索了比较有效的机制。 “村民演讲”没有设置在3年1个周期的民主选举期间直接让民主进入休眠状态的限制,说“有事就没关系,重要的事情可以全部说清楚”,说明了地方的村民自治“由能力者承担”“自治机构承担”的状况。

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另外,《村民讲话》为提高村民的民主议事能力和政治道德素养开辟了比较有效的途径。 由于“村民讲谈”的重复,村民从不说、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勇敢说的政治责任感增强的进步出发,从谈判、妥协、和谐出发,相互尊重、妥协、合作的人。

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村民讲话”的机制揭示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 民主的本质是,个人的事由是个人自己支配,公众的事由是公众共同决定。 在“村民讲话”过程中,村民的直接存在充分体现了所有村民意志协商、妥协的结果,体现在共同决定中,村民公共事务按照村民公共意志决定和实施的自治本质。

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概括地说,“村民讲谈”使村民自治真正变成了村民自己的生活实践,村民事务的决定和处理变成了自己——从个人到公众的直接选择,通过“讲谈”不仅消除了自治过程中自治组织机构的疏远,而且也是村民意志和生活的倾向

普法:“村民说事”彰显村民自治本质

(摘自10月29日《光明日报》7版《村民自治制度整体实践意义》,作者:胡承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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