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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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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杰

由于严重超载,湖南一公共汽车司机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但是,该司机事后称“冤罪”,出狱后发现自己驾驶的巴士有可能按照普通客车的标准被判定为超载。 之后,他因“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和“旅客车辆认定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重新审视无罪判决。 但是,法院认定驾驶的汽车是“大型普通巴士”,认为线路不在城市,维持原判,驳回了再审申请。

普法:“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这个特殊的事件聚焦于司机开车,是“巴士”还是“巴士”? 据悉当事人与常宁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企业签订了《城市巴士合作经营合同》,以合作经营的形式承包了常宁市6号巴士路线。 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潜在保单等材料齐全,可以证明其运营的车辆是城市公共汽车车辆。 有人认为法院开的车是“大型普通巴士”的标准是什么,值得探讨。

普法:“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退一步看,即使车辆认证符合标准,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车辆城市巴士的所有手续,然后说车辆不符合条件,这不合理吗? 另外,准驾驶型不符的情况下,签订了,有特别的证明书吗? 如果有合同审查错误的责任,结果只有一个司机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普法:“公交车超载”不能模棱两可

有专家认为,作为特殊的“公共汽车司机”被判断为超载的事件,法院应该以慎重的态度作出判决。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可以对本案的疑点作更详细的说明证明。 消除疑惑,对联营形式的公共汽车也能起到一定的规范指导作用,避免错误地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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