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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司法要把握好大体上和具体的关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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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有一句法律谚语“立法容易,司法难”。 当然,制定法律并不是真的容易,在法律制定后,执行它,可能更不容易达到法律的目的。 立法虽然困难,但本质上是统一思想的过程,从具体到通常,最终形成统一意志、规范的法律。 司法通常是一个具体的过程,是把法律规定落实到不同的案件中,大体上从共性到个性,案件的过程、评价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差异。 为什么要给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并不是千差万别、完全统一、没有错误的唯一标准,因此司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例,发挥每一个主观能动性,使案件解决更好地符合实际。

普法:司法要把握好大体上和具体的关系

与此相关,有两个看起来冲突的法律谚语。 “法律越好”和“法律越具体越好”。 前者要求绝对不要具体和明确法律。 否则可能会束缚司法人员的手脚,反而很难得到案件的最佳效果。 后者要求必须确定法律。。 否则,会给执行者过大的空间,有滥用的风险。 两者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大体上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结合案例情况选择最佳的解决办法,确保案例的公正。 法律确定一点,有助于实现同行、同案同判,防止和减少案件解决的差异。

普法:司法要把握好大体上和具体的关系

一般来说,我希望“法律越好越好”,有很多司法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 这有助于在事件中综合天理、国法、人情,通过具体事件,在案例中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当然,法律大体上太不足了,也会给司法事业带来很多问题。 特别是现阶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很难。 这其中原因很多,比如司法人员整体事务能力水平还没有提高。 比如社会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形成还需要过程。 例如,给司法人员过剩的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滥用也很困难等。

普法:司法要把握好大体上和具体的关系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总体具体。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官特别是有点基础检察官,希望“法律越具体越好”。 另外,我希望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具体,更确定,尽量详细,按规定直接去“套”案。 这简单方便,省事,但检察官不在乎案例的千差万别,不需要考虑应该有什么区别。 折射成法律文书,很多起诉书几乎是“千案一面”,基本上是事实、证据、法条,很少谈“理”。 很多补充搜查纲要有很多具体的事情,为什么……这很少考虑检察在案件中如何解释,更有效地解决案件,也反映了我们业务指导和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和短板。 从更深的层面来看,检察有简单的执法、机械执法的倾向,也反映了容易满足具体条款的简单适用吗?

普法:司法要把握好大体上和具体的关系

解决大体上具体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司法工作中的课题。 在处理这个难题方面,非常重要的一面是样品指导。 例子几乎可以用案例表达法律的本义,同时可以防止具体机械地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而出现案例差异。 因此,最高检察院近年来重视示范指导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领导榜样,有力地指导一线事件,发挥了推进、教育和领导社会的作用。 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检查立即发表了10次55个典型案例,立即指导检察官处理相关案件,不仅统一司法事务标准,还以事件释法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了生动的法治推进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就是样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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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比一打文件好。 》司法实践说明,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确定后,例子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指导方法。 各级检察机关都有强烈的模范意识,重视模范指导工作,加强领导模范学习和参照的应用,发挥每一个模范指导、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制造精品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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