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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团建合法性合理性亟待审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6阅读:

本篇文章2604字,读完约7分钟

会话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张丽云

《法治日报》记者赵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孙一菲

团体建设成为负担必然会引起员工的不满

记者:共同建设是团队建设,是为了最大化团队业绩和生产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结构设计和人员激励等行为。 年底快到了,企业组织共同建设的高峰。 根据我们的采访得知,一点公司在团建中,不精心组织会伤害员工的心,以祝贺的名义炫耀领导能力等,使团建很辛苦。 团建为什么被这么多单位的人诟病?

普法:团建合法性合理性亟待审查

沈建峰:共建活动是提高团队凝聚力、加强团队理解与合作、提高员工组织协调能力的一种形式,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一点公司在共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普法:团建合法性合理性亟待审查

比较典型的问题有以下几个:其中一个是共同建设活动的形式、复印件、频率和人员配置等不合理,超出了员工的能力,有一定的侮辱性或者危害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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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有点用人单位以团建为福利,无视员工在团建过程中的支付,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进行团建,出现团建代替带薪假期,团建结束加班加快就业量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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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用人单位将共同建设表现纳入员工考核,给员工带来心理压力。

其四,共同建设的费用如何负担,有时员工分担部分,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压力。

总之,当团体成为一种负担时,必然会引起员工的不满和吐槽。

张丽云:团建本身是为了提高职场团队工作效率和业绩而采取的职场训练做法,这个职场训练做法的目标是通过开展团建活动使组织成员内部更紧密、更团结,共同为一个职业目标而奋斗,以此为出发点

普法:团建合法性合理性亟待审查

从形式上来说,集团建设是自愿参加的范畴,但如果员工多次未参加集团建设活动,则可能会被开除。 有些员工可能为了保护职场气氛和自己的职场而不得不参加活动。 这是现在的集团建设活动是恶毒的主要原因之一,很多员工不想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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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些团体建设有不合适或挑战个人底线的活动。 这对员工来说是根据单位的团体建设要求参加活动,但在身体和心理或价值观方面,不同意某些团体建设活动的复印件。 员工不同意团体建设的一部分复印件也是恶毒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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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三个角度来说,团建现在属于法律的空白管辖,但有可能带来一点社会问题。 团建活动设定的最核心目标是集中精力,如果不对团建活动的目标加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管理,团建很可能成为洗脑行为,这种洗脑行为可能会让员工在集中精力训练和洗脑训练后做一些不正当的工作。 因此,作为制度研究者,有必要审查共同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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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职工共同建设残疾人的专家视为工伤事故。

记者:确实,不仅复印的设定发生了变化,休息时间、制作自费aa制也是被吐槽最频繁的一面。 访问公司的员工必须根据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据此,企业在法定休息时间的组织活动也必须遵守自主参加,强烈要求参加的话会加班吗? 另外,现在很多团体都消耗体力,如果造成身体伤害,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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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云:团建活动本身不属于业务复印件范畴,通常的团建活动是利用大家的业余时间组织展开的,因此产生了员工下班后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不属于加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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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而且共同建设活动不要求各职工参加,不属于加班范畴,不向职工支付加班津贴是现在的制度现状。

其次,对于使用者组织的共同建设活动,有时需要员工和公司共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需要我国劳动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共同建设活动中,员工受伤或者其他情况的,应当视为工伤。 没有这个规定,停止这种违反的共同建设活动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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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劳动法认定使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原因组织实施的活动为工作时间,但由于共同建设不是工作复印件,所以希望纳入工伤系统,但制度上确实很难实施。 因为这个使用者必须为自己的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类保险,保护这个集团的好处。 否则,如果联合建设活动出现问题,用人单位以员工亲自参加为理由,让员工自己承担责任,对员工来说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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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很不容易一并说联合建设活动侵犯了工人的权益。 根据上述共同建设活动存在问题的形态,可能侵犯了休息休假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员工休息时间在公司安排或要求下参加共同建设活动以提高公司集中力和员工之间的理解和信任时,这种共同建设活动应该被视为加班。

在共同建设过程中,造成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查合法性、合理性征求不同员工的意见

记者:共同建设的目的是推进企业文化,加强上下阶层之间的相互作用,提高团队的集中力。 许多受访者认为共同建设其实是理想化的。 很多项目的设定是通过折磨体力和娱乐的意志来达到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那样的效果。 这种团结和“温情”不能给员工以承认感。 回到办公室,同事关系该怎么办还是怎么办? 因此,团队气氛在日常工作中的调节可能比这种形式主义的共同建设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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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云:真正理想的共同建设必须符合六个方面:

第一,可以有共同建设活动,但频率不太多,不能过度占领员工业务余力的时间。

第二,共同建设活动必须由用人单位的财务预算支持。

第三,对于共同建设活动中的相关风险,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商业保险,为全体员工提供保障。

第四,关于共同建设活动的复印件,工会必须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必须征求员工的意见。 对于超过职工身体界限的项目,不应该列入共同建设活动的复印件部分。 国家一级也要对共同建设的复印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涉嫌违法或洗脑的共同建设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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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从公司内部来说,团建活动是全体员工自愿报名参加的,对于不参加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影响其福利待遇和职务晋升等,从而剥夺员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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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共建活动具有两面性,良好的共建活动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合作能力,提高彼此的理解度,但共建活动可能会引起一点人际关系危机。 这是因为人才部门需要采取一点对策,需要尽可能减少或处理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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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现代化的生产是有组织的生产,员工之间的理解、信任与合作等对提高生产效率有积极的意义,共同建设活动可以实现这个目标。 从消极方面来看,也有在同一领域之间进行比较的要素。 行业内的同行共同建设或同规模的公司共同建设时,有些公司为了登顶心理进行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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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设活动一定要着眼于提高团队的集中力,提高员工的信任,理解这个目标。 形式配置要考虑领域的优势,本公司的实际,员工的状况,复印件要积极向上。 另外,不要过度影响工人的假期等权益。

标题:普法:团建合法性合理性亟待审查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6/19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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