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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法典巧用“依法” 完整请求权规范基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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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中国第一本法典,民法典有1260条篇幅,但显然并不涵盖所有的民事规范。 事实上,除民法典外,还存在很多民事规范。 民法中的规范不需要涵盖规范对象的调整,可以依赖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的规范。 关于这一点,民法典一实施,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就以民法典为中心,形成与其他单行法合作的体系。 为了表现这种规范的合作关系,民法典的许多条文采用“依法”“依法”的表现,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会引起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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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民法典的“依法”立法技术的运用,有(1)委托型,基本上是委托民法以外的法源相关规范的形态。 (2)共现型根据民法确立基本规则,由其他法源提供其适用前提、方法等。 (3)协调型首先在民法内部协调各规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通过追加“依法”,实际否定法律条的完全法条属性,促使法律适用者观察这种规范不构成独立请求权的基础,使法典中的其他规范成为请求权的基础 在上述三种形式中,最有价值的是第三种形式。

普法:民法典巧用“依法” 完整请求权规范基础

民法典继承到相当于以前民事单行规范体系和具体规定的程度,但前民法时代的民事立法不太强调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重要性,有点规范导致说明适用上的混乱,引起误解。 随着近年来民法理论研究和实务的迅速发展,请求权规范的基础思维已经成为中国民法最主要的做法。 对民法编纂来说,删除哪个不符合请求权思维的规定可能是个好选择,但删除解决一方面会影响民法的继承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引起新的误解。 结果,民法典通过在相关规范中追加“依法”或“依法”,表明了选择保存这些规范,而且这种规范不会成为独立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的角度。 在民法典中适用这种“依法”技术的重要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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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篇“保护物权”下的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附上“依法”字样。 物权法依次规定了向物权的保护部分返还原物(第34条)、排除或排除干扰(第35条)、修理、重做、交换或撤消(第36条)以及损害赔偿(第37条),在表现上没有区别。 这样的立法规定不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容易产生误解,认为只有根据第37条的主张主张赔偿损失,才能将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适用的案件错误地适用于物权法第37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在表现中增加了“依法”,表明与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性质不同,这两项规定不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规范。 其规定的请求权当然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但根据侵权责任等其他规定,必须主张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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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物权篇占有保护部分,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将被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原物、排除干扰、消除危险并列写在一条条文中,由于占有受到侵害,损害赔偿也容易被认为是基于占有物主张请求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将“占有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变更为“占有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这一请求权必须另外寻求规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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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合同篇违约责任的部分,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了第三者原因导致的违约。 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该条在违约责任承担前增加了“依法”两个字,否认该条为独立请求权规范的属性,完善了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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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侵权责任篇中,民法第1186条是对所谓“公平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受害者和行为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的,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可以分担损失。 ”。 第1186条将“基于现实的状况”修订为“依照法律规定”,使其失去独立请求权规范的属性,维持“无过失、无责任”的侵权法,通常将公平责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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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前的民事规范相比,民法典的显著进步有时是以比较隐蔽的方式实现的,“依法”是实现这种进步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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