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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互联网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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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平台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实现贷款的载体,为借贷双方提供促进新闻交换和交易的服务,平台利用网络特点使借贷行为更高效、方便,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

普法:互联网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

网络贷款平台有中介模式、中介加法保证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多种商业模式,大部分平台使用中介模式,在该模式下不进行任何金融融资放贷业务,平台与借款人贷款 提供中介交易等服务,在互联网贷款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中介合同向委托人报告中介人签订合同的机会,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体服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互联网贷款平台可以提供服务,促进双方贷款合同的成立,并获得一定的报酬。 这个报酬是平台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等中介费。

普法:互联网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

借贷平台根据中介合同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出现了比较特殊的情况,网络借贷平台是出租人关系企业,即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或两家企业 另外,在两家企业构成母子企业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定范围,但借贷平台的中介费用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之和超过法定范围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费” 你怀疑相关企业会以提高贷款平台的中介费用的形式提高贷款的利率,提高借款人的资金录用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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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网络贷款平台和出借人类关系企业的情况下,网络贷款平台的中介服务费和贷款利率应该同等对待,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由人民法院不支持。”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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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企业的角度来看。 借款人为了经营生活需要资金,在与借款平台、贷款人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各相关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借款平台、贷款人利用其特征地位提高借款利息在现实中有很大的可能性 在平台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租赁企业需要知道平台企业在中介服务中收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贷款案件的通知”也确定了规定:“最高人民审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贷款纠纷案件中,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更法定利率红线的,不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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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人的角度考虑。 中介服务费实际上也是债务人采用资金的价格。 如果中介服务费和利息过高,债务人聘用资金的价格会大幅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也会加大。 特别是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时,如果过高的资金采用价格,借款人的资金链随时有断裂的风险,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高利贷的压迫下,借款人跑步的现象经常发生,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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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立场来看。 网络贷款平台使民间融资更容易、方便、迅速,大大缓解了借款人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资本过高会阻碍实体资本的扩大再生产,阻碍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影响实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另外,如果设定较高的资金录用价格,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会增加,会影响网络贷款平台的顺利健康的迅速发展,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会显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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