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影响对行为人量刑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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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在《现代法学》年第一期发表的《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相关途径》的复印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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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实际上是研究开发人员或录用人员行为的扩展,研究开发人员或录用人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与以前传达的犯罪相比,开发者和录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配因智能机器人“智能”的成长而异。 智能机器人的“智能”成长也可能影响行为者量刑的轻重,也可能影响行为者行为的性质评价。 智能机器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过设计和制定的程序范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应当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智能机器人不能与开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有可能与采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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