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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北宋儒教的“异端”审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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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弹劾龙昌时期是有名的欧阳修( 1007-1072年),儒家思想中混杂着法家要素,反映了宋代儒法合流的新特色。

□陈灵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和历史研究所主任)

1231年,罗马教皇格里高利九世( 1227-1241年在位)创立了宗教法庭,对异端进行搜查和审判。 这个臭名昭著的机构延续了500年,烧死了科学家布鲁诺( 1548-1600年),将伽利略( 1564-1642年)判处终身监禁。 对此,中国古代政教关系不那么紧密,很少迫害科学家,但在儒教行业中有北宋“龙昌期事件”这样的低烈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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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少正卯”


龙昌时期(约978-约1059年)是北宋的宿儒,被文彦博( 1006-1097年)称赞为“名动士林”“俊乂凤集”,但“宋史”没有为他流传。


嘉祐四年( 1059年),龙昌期高龄退休,将《所萧书百余卷》献给宋仁宗。 出于对学者的尊敬,仁宗给了他五品服、一百匹丝绸,让翰林学士们读他的书。 意外无风三尺波,欧阳修等翰林学士相继疏远,把那本书说成是“奇怪的生日穿”,特别是“周公是大奸”,“异端害道,伏少正卯的处罚”,说了非常沉重的话。 八十多岁的龙昌时期,无法亲临首都辩解。 仁宗无法抑制群臣的激愤,必须收回恩赐,下令烧板烧书,禁止散布其著作。 龙昌时期被派往四川省不久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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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昌时期为什么贬低周公? 你真的是“异端”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理解汉唐以来周公地位的变迁。 汉代古文经学者以周公为先圣,孔子为老师。 汉代以后,孔子的地位不断上升,周公的地位相应下降。 曹魏( 241年)“罢工周公,专门供奉孔子消灭龙,使颜渊变得轻松。 》北魏( 521年)“祠孔子,颜渕配。 ”北齐、隋代也一直流传至今。 唐代皇帝曾经把周公变成先圣,把孔子变成老师,太宗即位后就改了。 高宗又试图尊重周公,但由于大臣的反对没有结果。 玄宗时,周公在文庙的供奉资格被取消,孔子作为先圣的地位终于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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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在国家祭礼和教化体系中的地位下降是因为,尽管深层原因是他的功劳很大,但其“辅成王”事迹多少暗示了“摄政”“盖主”的意思,与中古君主集权的倾向不一致。 唐代许敬宗( 592-672年)说:“请成为周公刚极、功比帝王、国王。 以孔子为先圣。 也就是说,周公作为君主祭祀“成为该王者的祭祀”的话,不适合作为士子学习的典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龙昌时期没有混乱。 他说“周公指的是大奸”意在适应主流倾向,可惜火候头脑,差点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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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儒的“法家化”倾向


过去的学者不重视“龙昌期方案”,对其人的书了解不多,更重要的是错过了考察宋代儒法关系的典型样本。 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对这位年长近30岁的前辈宿儒,为儒家官员文彦博称赞准备,欧阳修想把它去掉后再快点呢? 其中宋代儒学的“法家化”值得深思:同样是儒家学者,法家元素吸收程度的差异,使他们对“龙昌期案”态度的判断分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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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的观点比以前流传的老派儒家官员对龙昌时期的学说评价非常高。 1025年左右,龙昌期曾经陷入危险,福州知州胡则( 963-1039年)不仅救了他,还说:“馆补偿了客礼,支付工资。 ”。 胡是典型的儒家法警,《宋史》在被告知了解宜州时,审理了19名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重罪,说:“为了认出活人,有9人。” 在别的事件中,他表示,即使“官员隐藏的铜是数万斤”,也要向汉代名臣马援学习,只没收赃物,免除处罚。 范仲淹( 989-1052年)称赞说“富宇量,笃风义,往往有语法之外的意思”,与深文周纳的法家酷吏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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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和弹劾龙昌时期的往往是吸收许多法家观点的新派儒家官员。 就像刘敞( 1019-1068年)谴责龙昌时期那样,“违背古背道,识别为所谓假,学非和博,也是王制不问而处罚者。 陛下为其老化而悲伤,便服少正卯的刑幸运地继续下去,如何能给予报酬! ”。 他弟弟刘郞( 1023-1089年)也煽风点火,说龙昌时期“耍滑头直到诋毁公众”引起“中外怀疑恐惧”,必须废弃其著作刻板,禁止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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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弹劾龙昌时期的欧阳修。 他在《纵囚论》中对贞观六年( 632年)的太宗纵囚回家大加嘲笑,太宗指责“答应回去而死”,知道死刑犯不回去,完全是“上贼之情”。 死刑犯是“下贼上之情”,我知道自归才是可以原谅的,所以“纵囚”只不过是太宗和死刑犯的“共演表演”,外表明亮,内心阴暗,不是明君应该做的。 他还认为,“被小人杀死”是理所当然的,“被死者杀死”是罪大恶极的人,这些“小人尤甚者”不可能成为君子,“施恩临头”能改变善的想法是幼稚的 这些观点都显示出鲜明的“法家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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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样看法的是名相富弼( 1004-1083年),宋“刑统”来源于唐“律 但是,虽说法家的论调变得全面了,但他们不是以前传达给法家的,而是吸收了法家要素的儒家,与胡则和文彦博等老派儒家相比,强调的不是“明德慎罚”,而是“明刑弼”,更重视法律而不是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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