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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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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所有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防范措施,但剥夺人身自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所有人身权利这一宪法的基本权利,对此,各国严格规定了逮捕的适用条件、程序。 联合国也制定了关于逮捕、拘留的人权保障文书和多边条约。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公民被剥夺自由的,有权被带到中立的法官或刑事司法官员面前,最终作出决定。

普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权。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它们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责任、相互合作、相互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搜查,检察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三机关负责各部门职务,承担各自的责任,还在工作中互相合作,互相制约。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搜查活动的监督功能,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其法律监督功能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从制度设置来看,公安机关拘留嫌疑犯后是否需要批准逮捕的权限,属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功能范畴。

普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审查逮捕听证改革最初称为“逮捕诉讼化”,其核心内涵是三方参与,主持人位于中央作出决定,谋求程序的公开透明性和司法事务的规范化。 简单来说,可以实现三个方面的效果。

普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第一,用听证的方法实现事务处理方法的规范化。 检察机关是案件机关,其侦查、批准、公诉等职务行为都必须纳入案件范畴,必须用案件的方法解决所有检察的一些事项。 以听证的方法将审查程序纳入规范的事务运行机制,可以使检察机关比较有效、科学、正确地行使审查授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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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捕的听证审查有助于提高认可逮捕的司法公平性。 司法的优势之一是必须让有关当事人参加决策过程,有助于决策,在参与中形成决策。 从程序价值的角度来说,听证的方法容易得到人们对批准决定的承认感,也提高了决定的权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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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适应目前的工作机制,保障批准质量。 前几天,建立了严重影响的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写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检察改革事业计划》。 批准程序中严格检查是推进逮捕一体就业机制规范的重要前提,听证审查是保证批准质量的重要诉讼程序和事务机制,因此在现在的就业模式下需要推进审查逮捕的公开听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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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听证改革考试中,有必要确定以下制度、理论相关的几个问题。

其中之一是审查逮捕听证改革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将认可权授予人民检察院,但法律没有规定认可权的行使方法。 无论是书面审查方法,还是审问嫌疑犯、审问证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法,还是对特定范围的案件设置听证程序听取意见的方法,都是案件具体做法水平的选择。 因此,设定什么样的机制和模式来行使审查逮捕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设定程序正规化和合理性方面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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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如何理解侦察秘密与听证审查事实公开、证据公开几乎有关。 搜查秘密大致是搜查中心的重要部分,因为在搜查中还没有收集到相关事实的证据,嫌疑犯及其相关的同案者不明确,所以意味着必须做保密工作。 但是,逮捕业务不要求像审判中那样出示所有有罪判决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在逮捕要件中规定“有说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因为证据的质量和量达到这个标准就行了。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因为有特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中的证据公开几乎不会影响秘密搜查。 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侦察秘密大体上有公开化的倾向。 例如,在2012年欧盟通过的追诉人新闻知道的权利指令中,确定了欧盟成员国在决定拘留时必须事先通知辩护方所有的搜查证据和资料。 由于侦察公开意味着侦查技术和高质量水平,因此侦查秘密不是认可听证制度改革的障碍,相反,这项改革有助于不断推进侦查程序的充分性、透明度。 但是,在实际的事业中,搜查国家安全犯罪、威胁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等时,需要保密,但这些状况不是常态,根据情况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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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如何明确听证的基本程序、事件范围、参加主体。 首先必须确定的是,审查逮捕听证不是法院开庭审理模式的再现,而是具有检察环节公开听证优势的方法。 其基本定位必须是事务检察官具有客观中立的角度,实践简便迅速的简易,大致以核心问题为中心集中听证。 其基本程序是检察官的主持,调查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围绕争论问题,双方可以出示证据,对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进行全面的多回合讨论,简单证明观点,由检察官决定。 此外,所有案件都不能列入听证环节。 需要法定批准的案件不需要听证,以有什么分支的案件为中心进行听证? 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犯罪。 被告人不应该判处徒刑以上的处罚。 关于是否满足必要性条件的听证方法,应该是灵活的,可以去检察院、看守所、远程视频听证,节约时间,提高听证效率。 关于参加主体,我认为不需要受害者的参加。 搜查机关提出逮捕或不逮捕的话,可以听取受害者的意见,但是受害者出现在听证现场的话,诉讼的暧昧性会增加,对听证造成障碍的可能性会变高。 另外,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向社会释放一些重要消息。

标题:普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实践价值与理论基础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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