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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驴友违规涉险救援费由谁埋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5607字,读完约14分钟

近年来,“任性”驴友无视法律禁令,无视景区安全警告,主张犯危险的情况频繁发生,轻则迷路,重则丧命。 无视这样的规则,主张犯危险的行为会被公共资源植入吗? 救助后能收到相应的费用吗? 如何在人道主义援助和收钱警告之间取得平衡? 这次的“语音版”将邀请旅行法相关学者、观光地的员工、游客进行讨论,请注意。

普法:驴友违规涉险救援费由谁埋单

有偿救援符合法理和现实需要

□韩玉灵耀向坤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旅行费用逐渐进入普通民众之家,并期待更多的游客参加更具挑战性的高危探险活动,这也无视禁令,去了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华侨大学旅游安全研究院发表的《中国旅游安全报告()」显示,年国内自助旅游安全事件143起,事故灾害125起占88%,其中,“游客不熟悉道路或者不听景区员工的建议。 据报告,不听从标志的警告和人员的忠告,接近危险地带,违反观光地的未开发部分,是迷路、断崖、溺死等事故灾害的主要原因,由此引起了救援价格的增加和救援费用如何负担的争论 目前,安徽黄山风景区、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四姑娘山景区等宣布启动有偿救援制度,这个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热会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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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游客违反未开发、进入未开放区域行为的法律性质? 我国旅行法第十五条的确定规定,旅行者违反安全警告规定或者国家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行活动的措施、安全防止和应急处理措施不合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游客进入旅行禁飞区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应该由过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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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救助未开发、违反未开放区域进行类似探险的徒步游客的费用,基本上以政府和旅游地开展的公共救援方法为主,是无偿救援。 但是,任何救济形式都要收费。 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参加旅行活动,景区必须对游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无偿救援义务。 关于这个没有什么争论。 第一个原因是,旅游法对接待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的景区有确定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规定,游客进入景区参观观光与景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由于景区的原因游客的损害自然要承担责任 但是,游客是否应该无视禁令,有偿救援遇难的救援还存在争议。 其实根据旅行法第82条的规定,旅行者在得到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必须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支付救济费用的财政支出应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不应该植入部分人的过失,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被救济游客是利益者,必须根据其过失的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救济费用。 这样,不仅比较有效地采用公共资源,还表明了对违反游客行为的否定态度。 对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旅行活动的主办者和被救援者,可以模仿《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将其列入不文明行为的记录,开始司法手续,由相关法律机构回收救援费用。 另外,由于单纯由个体承担的方法也有不合适的地方,所以引进保险机构,个体、景区和保险机构可以共同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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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人命大于天,救援服务应该免费提供,但对无视禁令遇难的游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方法进行惩戒处分。 对此笔者认为分配有偿救援费用与罚款并行不悖。 确实,“天地之性,人为地高。 ”。 生命至上,即使游客任性,如果面临危险,根据旅行法第82条的规定,游客既有求救的权利,也有救助的权利。 问题是,有偿救援费用包括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劳务、院前急救治疗、交通、意外保险、物流保障、第三方救援力的引进等费用。 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且,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严格的管制和明确的处罚条例进行规范,使人们真正感到疼痛,从而能够提高游客的自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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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景区的生态资源安全,笔者必须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完全旅行保险,特别是完全高危探险的保险制度。 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制度,丰富保险产品,规范促销。 第二,政府要积极介入高危探险活动组织者的监督管理。 要采用海外保险和救援相结合的方法,还必须建立民间公益救援和政府公共救援合作的救援组织或机制。 第三,建立高危探险旅行线路申报制度。 确定进行高危探险活动所需的资质和相关费用,书面通知风险和义务,登记高危探险活动的线路、常见灾害情况、求助电话等基本情况,有助于降低高危探险的安全风险,开展紧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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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旅行,每个人都会变成风景线。 ”无论是国内旅行还是海外旅行,只要带着文明旅行,就可以自己制作风景。 学习自我约束,可以延伸灵魂。 在人们按规则行事的社会里,谁违反了规则,谁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作者分别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二外旅游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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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声音

可参考海外立法经验

□王天星

目前,关于室外救援在什么情况下索赔救援费用,索赔什么程度的比例,国外在立法层面已经有很多探索,我国从中可以得到有益的经验。 以美国为例,根据其现行法律规定,在联邦层面,无论是美国海岸警卫队还是美国国立公园管理机构,其管辖区域内的户外旅行遇难者的救助,几乎都是免费的。 在各州管辖的地区,室外旅行遇难的救援,根据州不同,有不收取费用的,也有根据州不同,也有收取费用的。 对收取费用的州来说,任何行为的室外救援都应该承担救援费用,各州有不同的规定。 总结起来,以下几种类型的行为应该承担救援费用。 一是引起室外救援活动的行为都要被偿还救援费用。 二是被救援者没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粗心大意、违反法律规定和警告等错误行为等,使自己和他人处于危险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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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政府组织开展室外救援活动后,在追偿室外救援费用时,许多州的立法允许救援活动的受益人或被救援者追偿救援费用,不论其年龄、身份、地位等。 但是,有些州对救援费用的索赔对象有不向未成年人和死者索赔救援费用等限制规定。 户外旅游的救助情况多而杂,每次救助费用都不同。 有些简单的救援活动,资金少,出动高级直升机,动员数百名救援人员,完成救援需要几天,其费用可能极高。 这时,如果费用全部由被救援者或救援活动的受益人负担的话,一定会给普通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相关州立法机关在规定赔偿室外救援费用时,根据室外救援行为的人道属性、各州自身的经济实力等,对救援受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费用额也设置了相应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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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国公布的旅行法也规定了旅行者在得到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支付个人应该承担的费用,但法条没有确定这些费用应该由个人承担。 现在黄山等一点景区根据旅行法细分具体的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复印件,这对给予从事有点高危探险活动的游客警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是北京市法学会旅行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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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胜地的声音

有偿救援不是为了收费

□徐青阳

黄山风景区作为国内有名的旅游胜地,每年吸引很多游客来玩,产生一定数量的救助例子。 这五年,景区每年的救援数量在300到400件左右。 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系数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旅行者(驴友)的救援。 从年到年的4年间,黄山风景区共计关闭、调查了103组776人,景区每年投入救援方面的直接救援经费(不含间接费用)为数十万元到100多万元,投入的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为数百人到千人。 另外,也有救助人员面临巨大生命威胁的救助。 2010年12月,18名上海驴友擅自进入黄山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后遇难,景区派出200人彻夜爬山搜索救援。 在救援过程中,24岁的民警张宁海不小心从悬崖上摔下来牺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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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是个转折点。 为了给驴友带来冲击和警戒感,比较有效地减少驴友救援活动的发生,景区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于年7月1日制定了《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然后在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域内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 可以看出这个规定确实对驴友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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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一名游客因未购买而被困在黄山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为了保障救援的顺利开展,管理委员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资,事后计算发生费用共计15527元,其中游客为4名非管理委员会从业人员 算36; 算36; 算36; 算36; 只分配3206元,对此有很多公众支持,也有反对的声音。 但是,有必要强调的是,景区实施有偿救援的目的不是收费的,而是为了有效抑制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的旅行和探险行为,更好地维持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景区的生态资源安全,提高景区有限的救援力 (作者是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制事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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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人员的声音

无视规则时承担一部分费用

□林元准

现在不仅仅是观光休闲,还有在旅行中寻求刺激挑战自己的游客,所以很多时候都是去尚未开发的山林和雪原探险,越陡越有魅力,但大多因为装备不足和经验不足而烦恼。 我所属的救援队也经常被公安要求协助救援。 比如年,14岁的男孩跟着母亲等7人横穿苍南县内的莒溪大峡谷时,意外地迷路了。 莒溪大峡谷面积大,有深厚的原始森林,山势险峻,水流湍急,为了找到孩子,莒溪镇出动了数百人的救援队,我们也参加了救助,前后持续搜索了三个多月,最后在石壁溪发现了孩子的骨头。 据当地不完全统计,这次救援队员仅日常食品供给就消耗了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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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们也多次参加了在莒溪大峡谷遇到困难的游客的搜索救助。 即使一点,驴友被困的地方山势非常险恶,所以在救助过程中救助队员的操作不当,绳子老化磨损的话,也会面临极其危险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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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旅游范围内遇难的话,这属于景区保障的范畴,必须及时救助,而且救助必须是免费的。 游客无视禁令和景点的规定,难以探索未开发的未开放区域,生命至上,以救人优先为基础的大体上也需要第一时间的救援,但事后必须要求被救援者补偿救援费用。 这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救援投入的大量人力物资支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告和震撼有点不遵守规则的游客。 当然,出动救援的费用极高,如果让被救援者负担的话,对方也负担不起。 这是因为那些费用应该由被救援者承担吗? 救济费用的分配比率如何明确等,需要进行很多探索,最终由法律规定,各方执行也是依法的。 (作者是浙江省苍南县壱加壱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本报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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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家的声音

应该分配但金额不能太高

□倪志雷

我从事室外探险已经十年多了。 现在我们有500人左右的微信聊天小组,小组中经常分享旅行探险的消息。 喜欢户外运动的人有共同点。 我喜欢探险。 特别是没有人的地区没有受到任何污染。 空气质量非常好。 另外,爬上去后,享受自然斧神工的自然之美,可以满足大家的征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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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样的室外探险即使再休闲也有一定的危险性。 我刚和朋友开始户外探险,有过两次困的经历。 一次是不习惯室外线路,走错了路。 一次峡谷瀑布落下时不小心扭伤了脚,但后来在自助和队友的帮助下摆脱了危险。 之后,为了提高队员野外探险的安全性,对于难度系数高的路线,每次出发,我们都会制定路线计划,进行专业训练,要求各队友熟悉线路状况,携带专业装备,掌握轨迹的学习等。 通过做充分的作业,之后就没有遇到被困的情况。 这是因为从事室外探险一定要充分认识风险,为降低安全风险做好充分和专业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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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如果探险家因个人原因引起公共救援,必须承担一定的救援费用。 救援队员因为有无私的献身精神,在救援过程中冒很大风险,而且救援也要产生费用,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是收钱的标准不能太高。 通常在2000元以内大家。 因为救济有公益性,另一方面,从探险家的经济能力的观点来看,如果让他们负担高额的救济费用,穷人有可能很快破产。 (浙江温州资深户外探险家本报记者马树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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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的声音

可以部署商业保险

□万豪

现在黄山等景区通过制定相关管理方法,对擅自未开发、进入未开放区域遇难的游客在救助后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个方法有合理性,得到了很多舆论的支持,但只是部分处理了任性驴友的紧急救援费用负担问题。 所谓“部分处理”,是因为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游客都接受,有时需要开始诉讼手续进行追究。 另一方面,如果救援费用太高,游客可能完全负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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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处理室外救援费用的负担,基本的方法必须依靠商业保险。 据公开报道,现在多家保险企业担保了“救济费用补偿保险”。 但是,商业保险也有不足之处。 保险保额太低的话,还不能解决问题。 如果保额太高,旅客可能没有兴趣,保险企业也不能强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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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处理商业保险造成的室外救援费用负担,需要广泛推进动员游客投保,以及政府或景区购买“救援费用补偿保险”这两项事业。 有人会说,政府和观光地购买保险后,不是回到了“公共资源支付给少数游客”的老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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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 政府购买保险不是为了向游客追讨,而是为了保障在出现高额救援费用时有保险请求(运营机构类似于大病保险)。 即使游客不能支付,保险企业也可以赔偿,政府和景区的救援事业可以持续。 政府投保的是救济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如3万元)时保险企业要求的险种。 对于小额救援费(如3万元以下),景区可以根据迄今制定的相关有偿救援管理方法,直接向游客追讨。 (作者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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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四川四姑娘山首次有偿救援: 8月12日,一名男子周某违反四川四姑娘山失去后获救。 事后景区管理局根据相关条例和有偿救援管理办法,对周某进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此次救援的费用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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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首次有偿救援: 8月10日,湖北省宜昌市6人无视沿途布告栏,进入南津关大峡谷溪流游泳。 因为上游突然发大水被困,所以马上报警,被当地公安和消防员救助了。 事后相关部门向两家人发出索赔救援费用的通知书,依法索赔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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