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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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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允许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吗? 10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这个问题引起了一些参加者的关注。 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点,考虑其个人意愿,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普法: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参加者关注的焦点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是“好”还是“应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考虑其个人意愿,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我深深赞同曹建明副委员长的想法。

普法: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这里,“社区劳动服务”和“公益活动”没有实质性差别,是矫正对象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安排进行的公共服务中的无偿劳动,是矫正对象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处罚的载体。 社区劳动服务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社区劳动服务的目的。 矫正对象通过提供扫除、维持秩序、照顾老人等力所能及的劳动服务,可以比较有效地改造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这已经由中外司法实践说明。 如法国刑法典规定,对于犯有轻罪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处20至210小时的公益劳动代替徒刑,或者作为缓刑中的附加义务宣布。 被判处被告不遵守公益劳动义务规定的,构成侵犯刑事司法威严罪,并处2年以下徒刑和30000欧元以下罚款。

普法: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矫正对象想参加就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不想参加就不参加,我想怎么能改造他们的“三观”。 那样的话,就会解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度。 最高法、最高检查、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劳动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不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从实施情况来看,许多地区积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事业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是,在少数地方,“社区服务”流于形式的现象屡见不鲜,社区矫正效果不完全令人满意。 究其原因,有很多理由,如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足、移动、奖惩力不足等。 因此,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劳动服务活动更加重要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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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措施除了社区劳动服务外,还包括日常报告制度、思想报告制度、休假制度、集中学习等。 其中,社区劳动服务是社区纠正不可或缺的几个事项,应该是纠正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 建立矫正对象社区劳动服务机制,保证其切实执行,可以规范社区矫正,提高科学化水平,正确执行处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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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社区劳动服务应该成为社区矫正的“标准”。 在此基础上,将来《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后,制定社区劳动服务的实施方法,具体规定社区劳动服务时限的明确化、质量要求、纪律等,参考法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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