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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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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星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中国创建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无数沧桑的巨大变化,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和法制快速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时走向文明和进步,积累了丰富的关于“良法善治”的历史经验,以新时代的全面法为基础

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用礼仪激发遵守人法的感情

从“良法善治”以前流传下来的前进道路,是从商周时代的“礼刑体系”的整备开始的。 礼化是法,刑始于兵,古代中国的法律最初是沿着这两条路径产生的,但商周的“礼刑体系”也是礼和刑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习俗和先例是礼、刑的主要存在形态。 商周礼制总结了长期形成的习性和风俗,通过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等细致的仪式规范,规定了各阶层必须履行的仪式义务,保证了惩戒性的处罚规范,使各阶层特别是贵族阶层履行繁杂的礼仪仪式。 培养遵守法律的习性,加强身份认可商周刑法“刑统罪”“刑统例”,以处罚为目的,随后附上相应的先例,根据“刑统例”,部分实现“刑统罪”,刑事审判实践允许比附,“上下比罪,无僭越之言。 商周时代,法在礼中说礼入刑,“议事是制的,不为刑而设”,强调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重视经验理性,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灵活解决所有案件,其法律总是表现为规范的法律文件

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通过成文法典实现统一的统治

“礼刑体系”在春秋战国时代解体,“铸造刑书”是“礼刑体系”解体的象征。 从战国到唐宋,是为“律令体系”统治的时代。 “律令系统”时代,中央集权帝国的统一管理需要、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的日常大多是混合化和特殊化,从“礼治”向“法治”的管理模式的转变,产生了对语法的大量诉求。 而且,成文法体系化的内部动力、律学的迅速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官僚制度的迅速发展需求,使法典化运动在成文法体系内部兴起,最终促进了门类的完善、文案的完善、体例的严格规范化法典的产生。 三国曹魏《新律》首次对法典具有独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概括性,对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之后,晋律以空前简化的姿态产生,它是更完善的总则统率整体律篇,律典浑然一体,表现出强烈的整体意识,可以说是更系统化、整体性的成熟法典。 晋令重组、重新整合汉魏的令,总结出统一的令典,史上第一次显示出令典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其汇令成为一体,通过令文的概括和抽象化、章句案的高度浓缩,以简化的令条,层层重新、密切相连的篇章,是国家的基本 唐代继承了魏晋以来法典化的成果,继续继承完整的律典、令典,构建了更完善、一致、和谐的“律令体系”。 唐朝的“律令体系”以律典和令典为主要组成,包括格、式等法律形式。 唐律正刑被定罪,在条款设置上体现了“详细结合”的优势,化繁呈现出简单的姿态,文案的详细准备条款为法定刑省略的简易条款提供了参照和援引的前提,更辅助注、疏议等解释,使形式更简洁,使文案更为 唐令,式互补,都正面规定国家的各项制度。 唐格为了控制敕令的删除编辑,用于编纂改律、令、式的规定,可以说是律令的补充和追加。 薮根据中央集权帝国的历史惯性和统一的管理需要,以律学的迅速发展提高和成文法的自我完整性为基础,华夏文明的“良法善治”从“礼刑体系”过渡到“律令体系”,以律典、令典为基本法典,律令样式浑然一体。

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执行权要求至善

唐中期以来,成文法典的固有缺陷日益出现,它简单而长时间稳定的法典无法满足迅速激烈的社会变迁对法律的诉求,其地位和实际作用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立法者表现出魏晋以来的法典化倾向,法典形式上的完美 元代的《弃律用格例》,自废除魏晋以来,以前就流传着以律令为核心的法典,但律令也不确定,“律令体系”至今被解体,可以说各种法律形式散乱而杂乱无章,元王朝也开始努力重新系统化各种法律形式,宋代 元王朝继续努力重新系统化各种法律形式,明清王朝在复活成文法典之前传承下来,制定律典、令典、会典等成文法典,迅速发展以条例、惯例、事例为主的体系,形成以典为纲、例的目的,混合成文法和先例, 唐中期以来,以前报道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吸收了元代“范例化”的经验,华夏文明的“良法善治”从“律令体系”升华为“典型体系”,通过“常经之法”和“方便之法”之间的折衷,实现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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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德兼容典型实例互补的法治体系

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良法是对社会迅速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法,是兼具真、善、美品格的法。 良法的“真”,指法的复印件符合规律性。 良法的“善”,指法的价值符合目的性。 良法的“美”指法的形式符合科学性。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善治,良法包含的价值必须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一致,与社会主流道德标准一致,进一步借道德化的法律程序激发遵守公众法律的感情,违反 遵守法律的觉悟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该高度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也不能忽视单行法的完整性。 多次固有成文法传入以前,重视用科学立法诱惑执法司法,进一步发挥指导性实例的实际效用,在规范、严格、公正的司法先例助理成文法的实施中,以法典为统一率,助理单行法、先例,法典、单行法、单行法。 追求良法善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在经验理性和逻辑性、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条多和简单、法律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不断进行选择和适应。 法条太多,体系不应该太复杂,也不应该太简单抽象而不利于应用。 不是太强调稳定性跟不上改革的步伐,而是变动太频繁,不顺利吗? 既要维护形式和程序正义,又要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性正义。 既要强调理性建构,又要重视经验总结。

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古代中国的国家和法制文明经历了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 虽说是从秦汉下来的,但中央集权帝国基本成型,西汉中期以后,儒学创立为官方正统思想。 但是中央集权帝国的内部统治如何更有效,儒学如何更好地融入中央集权帝国的管理体系,法律体系如何更严格科学、实用,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依然在实践中继续思考、探索和完善 从“礼刑体系”、“律令体系”到“典型体系”,从“议事制、不为刑而设”到“条款备举、有必要多做例子”,到“律者、常经也”。 条例者,一时的权宜也》,华夏先贤探寻了大国“良法善治”的历史轨迹,为今天的人们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资源和想象空间。

普法:“良法善治”的以前传下来进路与历史经验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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