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2045字,读完约5分钟

郭勇辉

事件:某飞机租赁有限企业(以下称飞机企业)的第一经营范围是汽车租赁。 该企业没有汽车,没有a地户口的司机明确向该企业租赁汽车支付1万元存款后,向每台23万元的汽车有限企业(以下称为汽车企业)购买。 租车司机不知道汽车企业的存在,还向飞机企业租了汽车后,专门通过出租车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年初,b地户口王某与飞行企业签订了《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是飞行企业提供的样式合同。 合同如下: (1)王某从年5月1日到年4月30日,每月一个月,共计24期,向飞行企业租了一辆新能源车,每月租金7500元。 (2)王某在合同签订日必须支付最初的租车费7万元。 (三)王某未按时缴纳租赁费或者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的,飞行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王某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有关费用。 (四)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飞行企业无偿将该车辆转让给王某。 (5)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天灾、地震和政府政策、法规的一些变化。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年12月初,《a市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实施,规定网约车驾驶员需要a市户口。 因此,双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王某将汽车归还飞机企业。 但是飞机企业认为第一批租车费是7万元是房租,不愿意返还给王某。 王某认为这7万元的第一批租车费是保证金,要求归还。 为此,王某提起了诉讼。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意见分歧:双方没有规定第一期租车的性质。 因此,双方对第一期租车的性质是租金还是保证金有争议,第一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期租车费是7万元,是24期租金的一部分。 王某每月除房租外还将7万元分配给24期,根据实际租车月数支付。 理由首先是。

首先,根据文义说明,第一部租车费是房租。 在最初的租车费中,按字面意思使用了“租车费”一词,但只不过是最初的期间。 文义解释作为客观解释的做法,在法律解释中处于优先地位。 其次,第一批租车费定义为租金符合当事人的签订和真正意义。 如果把第一批租车费定义为保证金,飞机企业从王某那里只获得7500×24=18万元,明显比该车辆的获得价格低23万元。 这显然违背了飞机企业租车签约时的真正含义。 第三,从公平责任方面来看,双方共同承担7万元更合理。 在合同因政策变化而不能切实履行的前提下,如果把7万头付款作为保证金返还给王某,实际上合同解除责任完全由飞行企业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期租车费7万元的性质是风险保证金,飞行企业必须把它归还给王某。 理由是首先将首付定义为保证金适合领域的惯例。 在房屋租赁、汽车租赁等租赁领域,租赁者通常要求租赁者提供保证金,使租赁者在租赁者发生违约、损害房屋、汽车等情况下能够受到制约。 因此,将本案的第一笔租车费定义为保证金符合租赁领域的惯例。 其次,将最初的租车费定义为保证金满足合同条件的约定。 《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王某支付的风险保证金等相关费用概不退还。 你会发现,合同约定的风险保证金除了对应王某支付的第一笔租车费以外,实际出入的钱是无法应付的。 第三,第一期租车费定义为保证金符合样式条款的适用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样式合同的规定,本案提供样式合同是飞行企业,现在对双方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对飞行企业进行不利的解释,即最初的租车费必须定义为保证金更符合法律规定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审查: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关于第一个意见我有个问题。 其中之一是24期租车费中,1期租车费的王某已经支付了。 第一期租车费和第二十四期租车费中第一期租车费的文意冲突。 在日常实践中,文意本身不明确的话,就不能并用文意进行说明。 其二,公平责任大致适用于侵权行为,本案是不可抗力,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问题。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网络租车认为有融资租赁的好处,但和以前传达的融资租赁有明显的区别。 租赁企业不是根据租车司机的特定车辆选择购买车辆,而是在收到租车司机的存款后,从其他企业购买车辆。 这辆网上合同车租赁是融资租赁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的混合体。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通常租赁只转移租赁物的采用权,融资租赁不仅可以转移租赁物的采用权,还可以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 关于本案,由于网络合同车租赁这一混合特征,在认定双重法律关系时,很难直接评价属于租赁关系还是融资租赁关系,需要根据合同实际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定义。 租赁物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租赁物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关系更符合租赁合同的特点。 在本案中,由于发生了不可归责双方的不可抗力,汽车的全权没有转移。 因此,合同的性质与租赁法的关系相近。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而且,在这种新兴领域产生的新法律关系的背景下,容易出现一些法律漏洞。 这需要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在制定该合同时履行慎重的责任,明确规定合同条款。 这件事对在城市工作的王某,飞行企业有更丰富的经验。 因此,作为样式条款的提供者,在制定合同时必须尽量模糊“首付”“风险保证金”的意思。 否则,对该条款进行不利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法的大体和样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网约汽车租赁中首期租车款怎么理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962.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