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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朋友被同伴戳伤眼睛致残谁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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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道,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教室玩耍时,用铅笔戳小明(化名)的右眼,造成了8级障碍。 最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幼儿园监督管理失职引起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案件幼儿园和小强的监护人分别被宣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各赔偿小明及其家属7万余元。

普法:小朋友被同伴戳伤眼睛致残谁担责?

据法院审理,该幼儿园系林某开设,去年11月21日下午,小强在教室里玩耍时被铅笔刺穿小明的右眼,小明的右眼受伤。 11月22日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没有好转的下午转到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王某支付了1300元的医疗费。 11月23日,小明转入省医院住院治疗,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因为疗效不好,从去年12月13日到去年6月13日,小明先后3次在广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23925.44元。 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某付了22700元。 此后不久,小明的父母将小强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了法庭。

普法:小朋友被同伴戳伤眼睛致残谁担责?

根据鉴定,小明右眼八级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是,小强应该用铅笔刺伤小明的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负责,小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小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该事件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事情的评价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幼儿园的观察和防止义务必须比高龄儿童重,应该负责监视和及时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监护人,双方家长分别在事件当天下午5点左右,第二天早上知道,因此该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方面有过失,而且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 因此,这个幼儿园应该对小明受到的损伤负责。

普法:小朋友被同伴戳伤眼睛致残谁担责?

根据各方过失的程度,法院随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罗凤灵雷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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