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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刑法应有所作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1236字,读完约3分钟


□罗翔

近年来,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火灾经常得不到及时救助。 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中有80%以上是消防通道堵塞引起的。 对于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给予严厉的处罚,不能反省能否保障生命通道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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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消防法规定,不得占用、封闭、关闭避难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另外,消防法也规定了处罚规则:机关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的地方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样的惩罚在很多人看来,违法价格太低,建议使用刑法进行限制,所以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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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首先是一般人进行的,没有堵塞消防通道与火灾的直接因果关系,火灾不是闭塞者进行的,因此很难评价为刑法上的失火罪。 有必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为过失以危险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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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角度分解。 首先,客观上要看堵住消防通道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其他危险做法”。 过失危险的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罪行是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危险物质释放以外的其他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做法”必须作出类似的解释,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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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果消防通道畅通的话,火灾可能很容易熄火,但是如果消防通道被堵住,火就会迅速扩散,几分钟内火舌造成的室温就会增加几十倍,损害会扩大,有可能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和死伤者。 因此,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可以说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入危险物质的危险做法同等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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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主观上,行为人是否有粗心大意的过失精神,即必须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所以必须看到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因此,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者是否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结论是肯定的,我国消防法确定规定,不要堵塞消防通道。 这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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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知道占有消防通道可能产生的重大后果,对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社会共同生活要求的行为者,必须承担自己行为所需要的法律后果。 因此,无视道路上有确定的消防标识却被擅自堵住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共同生活规范的行为,当然是因为可以推测出行的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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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消防通道被堵住、人员严重死伤的火灾事故,立法者需要仔细调查,确定这种行为的重大法律结果,或对现有法律进行比较调整。 例如,比较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1月发行了《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意见》,确定对高层建筑进行“入刑”。 这为我们限制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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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开展人员避难和救助的生命通道,对堵塞生命通道的行为应该采取刑法。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和政策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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