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老人中风儿子不治街道救助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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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洋
年5月,独居老人何某在家突然中风,没有被家里看守,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老人儿子何某解决,但何某拒绝无视。 出于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想法,街道办事处迅速把某人送到医院治疗。 治疗结束后,由于什么某某的生活无法自立,街道办事处送到养老院疗养,积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 由于某地拒绝支付上述费用,街道办事处只好向法院控告某地。 何某认为父母离婚后一直和奶奶住在学校,何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另外,街道办事处救何某的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实际受益人是何某,何某自己必须承担救济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哪些父母在20世纪90年代离婚,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哪些父母负责育儿,哪些母亲每月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根据调停协议的复印件、哪个父母离婚时的哪个年龄状况、哪个人和奶奶一起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哪个人对哪个人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 因此,什么样的某某突然生病,生活陷入困难的时候,什么样的某某有赡养义务? 街道办事处在某地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代理相应的职责,支付某地主张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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