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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审慎把握检察引诱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之关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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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载任柳杰

随着逮捕起诉一体化机制的推进,检察诱惑侦查不仅意味着检察机关早期介入,而且需要强调在逮捕或不逮捕后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以一体化方式向公安机关引诱围绕起诉的补充证据。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补充搜查,加强法律监督。 但是,实际上,对于两者如何转化,没有形成规范的操作,不足以亲自补充搜查力。 为此,我认为有必要整理和把握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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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两者关系的“主”和“辅助”。 检察院诱惑公安机关应以侦查为主,毕竟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具备最完善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可以迅速准确地收集等待证据事实所需的证据。 由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通常的证据补充进行搜查。 检察机关的自我补充侦查是辅助的,开始自我补充侦查是权衡后的合理选择,是其他补充方法的完整途径,也是一些法律监督工作的必要措施。 因此,检察机关开始自我补充搜查不是随便的,必须掌握一定的大体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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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两者关系的“缓”和“急”。 大部分情况下的补充搜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特别是在补充证据的诉讼不那么强烈的情况下。 但是,如果是有点紧急的事件,不及时展开补充搜查,就要延迟战斗机,在不利于事件搜查的情况下,及时大胆地展开自我补充搜查。 必须掌握自我补充侦察的触发条件,展开“时间战”。 例如,缺乏影响逮捕和逮捕的重要证据或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重要证据有丢失风险的情况。 另外,检察机关发现了追诉或立案监督“苗头”,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为了不让公安机关知道“吓蛇”,可以在公安搜查前亲自补充证据,成功立案监督、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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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两者关系的“矛”和“盾”。 检察机关诱惑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可以在大部分逮捕后消除前监督的死角,但如果监督公安机关的搜查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公安机关玩忽职守,检察机关只能自行补充搜查。 例如,一名嫌疑人提出公安干部有遭受酷刑强迫酷刑等违法行为的“端倪”,但公安干部经常在技术上解决违法搜查行为存在的材料,或说明其“自我证明”对自己没有违法行为,则有部分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亲自补充搜查,深入线索,直接面对“活着”的证据、证人,从搜查现场的角度看事件,容易发现公安干部的违法搜查行为,进行纠正。 像这样的“矛盾”关系,只能开始自我补充搜查的情况还有:1.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事实、定性上有争议,没有搜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 .公安机关为了转嫁信访矛盾,将“挟生”“带病”事件移送审查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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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检察诱惑侦查和自我补充侦查的三重关系后,检察机关必须内外并行,真正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降低“事件-比”。


一是利用外力,探索一体化的协调互补机制。 正如张军检察长多次在全国检察机关会议上提出的那样,检察机关比较有效地搜查和补充搜查目的等新闻不顺利也是案件不能高质量处理的原因。 因此,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详细列举搜查纲要,进一步证明公安机关和取证目的,维持各阶段的一体化诱惑。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公安机关不理解或者紧急情况取证的几个事项,检察官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加强。 必要时必须紧急控制赃物、赃物。 因此,可以建立一体化的合作侦查机制,正确实现检察官的侦查意图,同时利用公安机关侦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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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巩固核心,提高证据的控制力和自我调查能力。 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证据的管理能力,对于等待证据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据在哪里、如何获得、以什么形式固定证据复印件,都要清楚。 还需要提高自我补充侦查能力: (1)颁布自我补充侦查细则,具体规范自我补充侦查手段。 (二)恢复综合检察机关原来反贪婪、反渎职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 (三)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合作,如行装部门提供高端设备的技术支持,法务部门与检察官合作去现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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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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