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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无证企业变相洗钱非法经营股东获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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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本报通讯员葛亮任保留


网络支付技术发展迅速,人人进入扫码支付时代,方便快捷。 但是,一点企业违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金融监督管理秩序,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空间。

普法:无证企业变相洗钱非法经营股东获刑


年3月,王某和张某、任意某等在西安市注册成立了西安日中结算注册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日结企业)。 年,日结企业自行开发,建立资金结算平台,在线运营,但《支付业务许可证》还没有制作。 除非支付业务资格,王某等人正在寻找伙伴“借鸡下蛋”。 年以来,日结企业与多家银行或正规合法上游渠道企业签订合同,在平台与上游渠道企业之间建立支付接口。 下游商户在日结企业平台内开设商户编号,并与平台建立支付接口。 购买者在下游商户网站上通过网银、支付宝( Alipay )、微信等渠道进行扫描资金的充值后,钱直接进入日结企业在上游渠道开设的账户。 商户需要起诉时,向日结平台提出申请,平台根据指令进行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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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承包检察官介绍,日结企业的作用定位为银行,对流动资金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但擅自从事“影子银行”的行为是违法的。 顾客的钱在出钱之前先按先到的顺序记入企业账户,该企业分摊顾客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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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江苏省南通公安机关处理欺诈案件时被发现。 年4月,南通市公安局指定此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管辖。 年4月24日,嫌疑人王某、任意某等在西安被捕。 当天,张某嫌疑人被逮捕了。 根据司法机关的验证,下游商户由日结企业非法支付结算资金的人民币达到了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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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被告王某等6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各自被罚款。


承包检察官说,本案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支付犯罪案件,一些主要被告人提出日结企业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申报当地自贸地区,属于合法经营。 因此,崇川区检察院咨询了南通市金融管理局,知道这个备案只有告知或告知的功能,也有许可功能,支付结算的权利许可部门只有中国人民银行。 因此,毫无疑问日结企业的支付结算行为是非法经营和定性的。 在本案中,相关资金通过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结算给下级商户。 这被称为“二清”,区别银行结算中直接支付的行为“一清”。 这种“二清”业务企业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合法资金通道和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建设“地下通道”,形成资金池,帮助违法犯罪资金逃避监督管理。 从引发此案的欺诈事件来看,日结企业作为多个欺诈企业的洗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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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现在具备“第四支付”环境的很多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相当一部分在违法的边缘游走,无证经营多,监督管理困难。 网络支付安全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共同打击重拳,整顿非法网络支付行为,粉碎洗钱和犯罪的“地下通道”,创造安全稳定的网络支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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