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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维护上市企业合法权益类案类判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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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黄洁为了贯彻习大总书记建设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演说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类方案检索制度建设,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审判尺度,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稳定公平透明,值得期待 3月23日下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北京公司法治与快速发展研究会主办的“维护上市企业合法权益类判决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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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者结合许多典型例子,认为“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控股股东或实际管理者提供保证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以及“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否与实际管理者保证相同,以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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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深入的交流和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根据中国《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上市公司为向实际管理者提供保证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上市企业全资子公司为实管理者或实管理者控股公司担保的,也必须履行上市企业股东大会的表决手续。 否则,是无效合同。 上市公司实际管理者违反监督机关的规定,避免法律对企业对外保证的规定,与实际借款人恶意贯通,对外实施的保证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损害上市公司和许多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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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这次研讨会的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等专家学者、律师和传媒界代表

标题:普法:维护上市企业合法权益类案类判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0/17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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