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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国办出台《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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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万静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公开法律关系,维持政府新闻公开事业秩序,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国务院办公厅于12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了《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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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解决费是指为了比较有效地调节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行为,使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政府新闻公开的超过一定数量或频率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根据《管理办法》关于申请数量、频率的规定,大部分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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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闻解决费可以按件数收取,也可以按量收取。 全部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收到的金额。 行政机关可以按每项申请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适用任何标准,但不得按照两个标准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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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分列的接收,如果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10件以下(包括10件),则执行不接收的接收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级,每增加一级收款标准提高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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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仪表盘列出的接收在30页以下(包括30页)时,执行不接收的接收标准。 31—100页(包括100页)部分: 10元/页。 101—200页(包括200页)部分: 20元/页。 201页以上部分: 40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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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征收报纸解决费的,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期限内,申请人按照取得报纸的方法向申请人发出收钱的通知,不证明收钱的依据、标准、金额、缴纳方法等。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收款通知的第二天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解决该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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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申请人对征收新闻解决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缴费期满后,行政机关不再解决其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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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公开处理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入项目来增加政府收入,而是在实践中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建立制度调节手段,有效地招揽、规范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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