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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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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束的方法如下。

(1)生效的法律文件的所有明确副本都已执行。

(2)裁定结束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执行和解协议,完成履行。

南通美迪金属制品有限企业和西安科龙冷冻有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书

(2012 )雁执行恢复字00159号

申请执行者南通美迪金属制品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企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冷冻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照顾某某,是该企业的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美迪金属制品有限企业和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冷冻有限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编制的( 2009 )雁民首字第01113号民事调整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通美迪金属制品有限企业于20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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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科龙冷冻有限企业发送执行通知,命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的义务。 双方于2012年8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一、甲(申请人)乙(被执行人)双方同意遵守人民币138933元履行( 2009 )雁民首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重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38933元的,甲方不向乙方主张其他方案金。 甲方收款时必须提供给乙方(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盖章,加盖收款票据)。 三、甲方拖欠乙方发票的,收款前必须向乙方补充发票。 四、如有不完备,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执行法院确认,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138933元之日起生效。 否则,按照原来的《民事调整书》执行。 现在被执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上述所有方案金,申请人对此进行确认。 综合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 11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0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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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雁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陪审员文丛达

代理陪审员闫伟忠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官马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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