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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掌好“指挥棒”用好“助力器”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0阅读:

本篇文章3821字,读完约10分钟

□要发挥检察官业绩评价的“风向标”、“指挥棒”和“助推器”的作用,需要全面正确地理解“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评价业务的一些规定”。

□业绩评价的最根本目的是通过评价,另一方面,及时找到好的方法,总结经验进行宣传,以促进检察工作的迅速发展。 另一方面,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业务指导帮助检察事务人员改善工作,提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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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100名演奏者组成的交响乐团只要跟着指挥棒,就能演奏出优美的音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让人民群众从所有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就必须实行绩效评价,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事业的高质量迅速发展。 最高检察长掌握了完整的检察官绩效评价机制,掌握了司法规则,总结了过去评价经验的教训,在此基础上发表了《检察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一些规定》(以下称为《规定》),检察官对案件和其他检察工作的质量、效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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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评价被认为是世界性的难题,最高检查困难的是检察官的业绩评价作为会员制改革的辅助制度,关系到正在深入进行的检察改革的成败! 因此,如何发挥检察官业绩评价的“风向标”、“指挥棒”、“增力机”的作用,需要全面正确地理解“规定”,需要将“规定”降到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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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风向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其监督事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执行《规定》,首先要通过准检察官业绩评价这一“风向标”的指向,即业绩评价追求什么样的目标,达到什么样的诉讼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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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质量指南。 案件是检察监督的第一方法,由于案件质量决定着人民群众的公正心情,《规定》指出:“业绩评价必须强调质量重视。” 无论是案件线索管理,还是案件调查取证,无论通过起诉、检察建议或违法通知的纠正等方法开始纠错过程,检察监督都必须始终根据事实,以法律为标准。 据此,“重点评价检察业务的质量、检察官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件制作、应急处理、解释等质量状况、新闻输入、案件档案、案件规范性等状况。 》事件质量是产生事件实效的基础,只有巩固这个基础,才能实现事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是,检察资源有限,案件也有期限,为了让人民大众从各种案例中感受到公正,检察案件必须兼顾效率。 这是“必须综合考虑业务性质、多样性等因素,审查周期内的检察官处理各种案件,评价相关业务的工作量、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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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业务的诱惑。 业绩评价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副本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司法公正的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有高收款额的门槛,而且要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职务能力。 业绩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评价,另一方面及时找到好方法,总结经验进行宣传,以促进检察工作的迅速发展。 另一方面,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业务指导帮助检察事务人员改善工作,提高能力。 因此,执行《规定》必须高度重视和发挥绩效评价在执行、补充短板、促进强弱项和提高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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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激励效果。 业绩评价的结果是实现奖惩的依据,但为了在业绩评价先进且鞭策性落后方面发挥积极的效果,需要注意防止可能带来负面效果的方法。 如果真的敢抓的话。 推进检察官业绩评价需要解决各种课题,做好细致的工作。 否则,只会“等等,靠,抄,拖”,削弱会员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初期的积极效果,无形中很难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 我想好好做。 根据业绩区分优劣等,在此基础上实现奖惩是评价激励的内在要求。 如果乐于“平衡”、“做人”、“做人”,不怕担当,就再现这样的评价“交替座”,惩罚“不痛不痒”的奇怪形象,评价也不公平,所以很多积淀。 3寻求实效。 审查评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次的审查结果只是反映了这个审查周期内的业绩状况。 这是因为必须判断审查评价效果,根据判断不断完全评价制度。 另外,必须动态反馈评价结果,推进事业改善,同时也要防止评价结果的标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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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棒

检察官的业绩评价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官个人案件及相关业务工作的评价和评价。 各级检察机关、审查机关及其成员有什么观念、有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措施,会影响审查这一“指挥棒”的作用的发挥,也会影响检察案件的法律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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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牢记检察的使命。 立检为公,司法为民。 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先进鞭策后,绩效评价的根本目的也是实现检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必须仔细评价“指挥棒”,牢记使命,观察解决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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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过程与结果的关系。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但结果评价容易,程序评价困难,因此业绩评价重视让检察官通过规范程序追求实体公正,“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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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评价方法的民主性与结果指向性的关系。 评价作为评价业绩的手段,既要重视评价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又要重视评价方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此外,评价结果必须强调对事件工作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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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今天的检察改革是为了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公正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从案例公正到所有事件都得到公正解决,合理辅助司法资源,一般程序正当化,并且确立多元分流程序,已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国际趋势。 但是,值得观察的是,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客观上更有效率,但公正依然是构建和执行多元分流程序的主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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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集中于主业主的责任。 适应新时期快速发展的新诉求,形成了“四大检察”的新结构。 检察官的业绩评价是检察监督以更好地维持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聚焦“十大业务”,引出解决案件的“牛鼻”,发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的作用,通过中观激励创新,实现“十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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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客观公正。 业绩评价结果与检察官的奖金分配、评价奖励、等级上升、交流任职、会员退休等切身好处相关,对客观公正与否有很大影响。 另一方面,关系到能否一个一个地发挥“指挥棒”的作用。 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产生鞭子和激励的正面效果,否则士气下降,工作消极,导致离心倾向和人际关系恶化等。 另一方面,这与检察官能否巩固信仰有关。 检察官作为推进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只有实践其信仰和法治,才能发挥促进法治的作用。 但是,检察官的法治信仰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实践中培养出来的,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对加强检察官的法治信仰尤为重要。 因此,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解决案件,必须在检察官业绩评价中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只有这样,评价这个指挥棒才是“易用性”“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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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助推器

检察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要求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把检察官案件视为单纯的工作,而是作为一生追求的事业。 对检察官来说,业绩评价是不断得到外在辅助力,从而引起内在动力,成功处理所有事件,事业成功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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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对检察官来说,入额不仅是荣誉,也是责任。 业绩评价具有鞭策和激励的功能,但其作用的有无、大和小,取决于检察官能否从人民群众处理的事件中感受到公正的初衷和使命。 把人民群众放入人们心中,把事件的公平正义看作生命的检察官,不仅不能被动应对实施中的业绩评价,也不能产生不满和抵抗。 然后积极参加,把评价标准内化为事件的要求,由此不断提高自己的事件能力和事件的效果。 相反,如果检察监督的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即使是进款金额的检察官也会被业绩评价高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吓坏。 这样,业绩评价就有可能成为发泄不满的借口,而不是鞭策和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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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使身体结实。 政治扎实,业务精通,作风生硬,司法培养公正的检察队伍,是检察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公正要求的关键。 业绩评价可以细化检察官的就业要求,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让检察官更明确自己单位的就业标准,同时告知如何实现高标准和高要求,及时发现问题的纠正和错误的纠正。 对检察官来说,有提高干事积极性,做好事的目标,要工作,总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是很重要的。 为此,必须乐于通过审查评价不断地保持“强身健体”,另一方面,也必须乐于接受审查评价。 一个人的身体知道自己,但要知道没有欺骗自己,周围人对自己的客观评价是必不可少的。 审查评价作为组织行为之一,不仅可以对一个身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由于同行作为自己的参照,检察官认识到自己所长很短,对取长补短起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必须善于借助力量进行评价。 回避跑利是人的本性,关注评价等级和相应的好处是毫无疑问的,但只知道等级差、业绩奖少等好处,如果不考虑导致这个结果的问题和不足,评价的鞭策和激励作用也不能发挥,自己的能力也不能提高。 由此,避免傲慢,有则改之,没有则努力,着力业绩评价,谋求能力提高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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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内生动力。 审查评价不能给检察官带来压力,但如果这种外部压力没有马上变成内在动力,业绩评价也就不起作用。 评价压力是否会转化为检察官的内在动力,不仅与业绩评价的科学、公正、公平有关,而且与检察官自己所想的密切相关。 社会加剧了以前流传下来的向现代的变革,面对价值多样、好处多样、矛盾多、事件多人少的困境、不断提高的事件要求、无处不在的舆论监督,所有检察官都有应对变化的创新能力 这种能力不是来自外部的压力,而是来自检察院对公平和正义的不懈追求。 因此,各检察官只有自觉地根据规范和评价意见中所写的法律处理案件,履行责任,担任职务,把履行责任的要求逐渐转化为内生动力,才能产生持续强大的动能,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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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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