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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预算调整应强化人大监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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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这次预算调整的背景是,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有必要全面推进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试验,同时实施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类的过渡方案。 另外,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预算监督的生动实践,特别是如何加强预算调整监督,是值得更深入思考的话题。 预算调整是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从而部分变更原预算案。 现实中,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政治环境的变化、甚至公众焦点的转移等理由,事前取得的预想新闻不可避免地泄露,执行中的预算案也难以与通过时的预算案完全相同。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预算调整是连续预算过程的重要一环。 根据财政预算本身的计划性,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执行中一定的灵活性,享受面对具体情况时的预算调整权。 但更重要的是,在民主的法理基础上,行政机关必须无视民意机关对财政预算的审批权自行决定,即使是客观上有利于国家民生的预算调整方案,也依然要接受民意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随意 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务院紧急敦促灾区制定恢复700亿元重建资金的预算调整方案,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就是典型的一例。 但是,应该也可以看到,在相当长的历史期间,行政主导的预算体制使预算调整成为习惯性的现象。 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预算修正权的长期缺失,只要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否决或整体通过预算案,就容易引起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追加减额、科目流动和预算转换等多种情况,可以让行政部门自由处置,人 为了确保预算案的认真性,年修订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部门的支出必须基于批准的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也就是说,在预算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通常不能制定增加或减少财政收支的新政策和措施,从而强调决议后预算副本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效力。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先验算法决定了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的几个事项。 根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转入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的,需要减少预算安排要点支出额的 你会发现,预算法的这些制度设计几乎出现了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能支出的法定预算。 实际上,为了进一步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调整的监督,法律授权是必不可少的,除了继承需要法定授权的法治理念外,还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给予人民代表大会预算修正权,直接修订政府提出的预算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国家的议会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政府预算的修正权。 例如,在很多总统制国,议会有很大的预算修正权,不用征得政府的同意,就可以增减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 许多议会制国家采取有限的议会修正权,议会可以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情况下改变资金的流动和用途。 这些经验证明预算修正权是现代议会的核心预算权力。 总之,合理配置和比较有效规范我国财政权的关键是人民代表大会发挥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比较有效地行使其决定权和监督权。 因此,在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过程中给立法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从过程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推进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必须是未来的快速发展方向。 (作者是天津财经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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