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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与养父母签订不赡养协议就能免除赡养义务吗?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5阅读:

本篇文章1241字,读完约3分钟

几年前,养子可以和养父母签订不赡养协议,免除赡养吗?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一起判决了实例,双方签署协议生前不再要求收养任何费用,但抚养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法院最终判决养子每月向养父母支付50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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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年6月,原告李某夫妇将养子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原告李某与李先生的父系兄弟有关,1979年李先生的父亲因原因去世。 李先生的夫妇由两个女儿养大的。 李先生的母亲赵先生是在1981年3月10日与李先生约定的10个月后李先生被李先生养大的。 之后,李先生和原告李某夫妇一起生活,原告两人长大成人。 李被告结婚生子,有独立的家庭,但由于和原告夫妇的麻烦关系恶化,被告上了年纪不再照顾养父了。 养父母老了,必须照顾,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城市居民标准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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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系被告叔叔和姑姑没有父子关系,没有赡养义务。 他还承诺,原被告于去年4月6日发行了就住宅、赡养、墓地等签订的协议,原告生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会要求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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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 审理,河间市法院认为被告李先生在其生父去世,生母再婚后,未满5岁与原告长时间一起生活,原告抚养成人,原告对被告实际上履行了抚养、照顾、保护、教育等义务。 李被告没有与原告进行收养登记,本案收养关系发生在1981年,原告提交的证人书的说明、河间市潇州镇戈家楼村民委员会的说明以及年4月6日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证明被告之间收养关系的成立。 原被告从年4月6日起约定原告生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要求被告负担,但赡养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每月向李某夫妇支付赡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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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 收养法从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没有收养的专门法,收养关系成立后履行什么样的法律手续还没有决定。 为了维持收养当事人的好处,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平,必须承认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的收养关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大众公认或有关组织明确与养父母在收养关系中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 因此,在收养法实施前满足收养的实质要件是因为只有缺乏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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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被告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再婚,根据证人1981年3月10日写的说明,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后,李先生的母亲赵某承诺李先生和10个月后李先生将回到李先生身边抚养长大。 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81年,李先生未满5岁与原告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原告抚养,原告必须对被告实际履行抚养、照顾、保护、教育等义务,认定原来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以前流传的美德,是不可避免的法定义务,不能承诺免除。 孩子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支援的义务,如果孩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劳动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孩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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