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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予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驳回。
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申诉答辩的,视为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海南昱辰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与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冀立民初字第12号
原告: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财满街。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企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企业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海南昶辰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昶辰企业)受理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世纪港湾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后,被告世纪港湾企业在提交抗辩书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对建筑施工合同中争议约定的管辖条款,认为本案应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昴辰企业指控的同样事实,世纪港湾企业已于年7月9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年7月10日受理,于年10月2日开庭审理。 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世纪港湾企业的“工程成本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审计、鉴定工程价款、成本。 四、昶辰企业在提出答辩期间及开庭审理前,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五、本案双方对少数工程款有争议,昴辰企业以所有工程款为诉讼目标另行起诉,违背客观事实。 六、案件涉案工程是秦皇岛市形象工程,涉及500多个合同商户的好处,本案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协调各方面的好处,方便及时处理矛盾。 要求将本案提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经调查,一、世纪港湾企业起诉昴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10日立案,年10月1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的所有限制责任企业鉴定秦皇岛市世纪港湾商业广场一期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成本。
我院正在考虑本案管辖权问题。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昶辰企业起诉的标准额共计229214166元,《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河北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准额1亿元以上,当事人方面 就本案合并审理问题。 本案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世纪港湾企业指控昶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是根据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提起的诉讼,两案应当合并审理。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委托对涉案工程工程量和工程成本进行鉴定,开庭审理,统一审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协调各方纠纷,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
综合起来,被告秦皇岛世纪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5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李爱民
代理陪审员张志刚
代理陪审员张旭东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官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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