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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4阅读:

本篇文章1043字,读完约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本章规定,适用一审一般程序。

王某和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著作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民事裁决书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 )民申字第2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 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出版社社长。

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吉林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企业犯下著作权纠纷案件,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三知终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审。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审查本案,现在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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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再审,说(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合适。 (二)二审法院发送的发票被非法他人领取的,二审发票的领取时间为年6月3日正好在外国期间,不是本人领取的。 另外,我也没有委托别人收过。 二审法院在预定的开庭日打电话询问为什么没有到达法院时证明了这一点。 二审依照其撤回上诉解决方法结束,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 请求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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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阶段的争议问题是二审法院根据王某的撤回裁定上诉解决是否合适。

经调查,二审法院于去年6月1日以法院快递(快递ey828180159cn )的方法,向王某的临时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3号院发送了()吉民三知终字第33号事件的开庭发票。 快递查询的结果显示,同年6月3日,王某本人在上述法院的快递上签了字。 但是王某没有按发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来法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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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本章的规定,适用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用发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离庭的,可以根据解约解决。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在收到二审法院的开庭发票后,根据发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表明没有参加法院诉讼,因此这种行为被发票传唤,处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被法院拒绝的状况。 王某主张发票由别人代理领取,但由于没有证据,所以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解决,并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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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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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翔

代理陪审员施国伟

代理陪审员罗霞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记者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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