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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9阅读:

本篇文章2635字,读完约7分钟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不立案或不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且当事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是否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立案给原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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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四人与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书

( )皖行末1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住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住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1住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2住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只有这一点长。

张某、梁某、张某1、张某2 (以下简称张胜新等4人)因申诉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官区政府)行政协议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7行首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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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4人在一审法中表示,年,被告签订了《统一拆除、统一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未交给原告),原告将由被告征收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庙西村19栋9号房屋( 64平方米)。 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上将房屋交给被告处理和拆除。 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统一拆除系统拆除配置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共计47917.6元。 之后,被告不再履行向《统一拆除安置补偿协议书》交付房屋和转移费的义务。 原告多次对被告作出反应,一直没能应付。 年11月27日和年1月8日,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铜官区政府对原告的要求分别进行了信访回答。 但是原告认为被告的回答诚实可信这一基本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贵院要求:1.让被告继续履行《统一拆除系统建设拆除安置补偿协议》,立即履行安置房交付和转移费支付的义务。 2 .命令被告支付原张某2的过渡费(从出生后18月开始,按照每月180元的标准,超过18个月,按照每月360元的标准支付)3.命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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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明确表示,原告系年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搬迁,张某与乙方和甲方旧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统一解体统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文案是:一、乙方家族人员包括(张某、梁某、张某1 )。 &hellip; &hellip; 七、本协议签订后,在乙方的家属中,发现不符合配置而约定配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乙方双方必须按照配置政策的规定,重新签订拆迁配置协议等复印件。 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原告不符合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为由,未履行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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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决定,原告系年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搬迁,原告与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统一拆除安置补偿协议书》于年5月1日起实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 综上,原告张胜新、梁治玉、张某1、张某2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支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 10 )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梁某、张某1、张某2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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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某等4人的上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人员错误、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必须依法纠正。 1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确实发生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但被上诉人依法不履行协议书的行为发生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 协议书的复印件包括房屋补偿金、迁移费和分配安置房。 根据协议书约定和铜陵拆迁安置实际,全部撤走后安置,安置房分配时计算支付转移费。 年国庆节期间,上诉人得知一些拆迁户已经被分配安置房,向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履行协议书。 这时,上诉人被告知故意不履行协议书,上诉人承诺再次签订安置补偿协定。 但是,上诉的人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解决,上诉人提起了本案诉讼。 2 .不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不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护。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议事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本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 4.( )根据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决书的观点,新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对象范围的规定,有依法采取措施。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根据新旧法律的适用及关于法律的追溯及既往问题的规定,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条款,规定的追溯及既往或条款 大致有关案件范围、审理程序,因此,对年5月1日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协议双方未决定在约定纠纷处理中适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5 .从江必新大法官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角度出发,关于行政协议,只有人民法院受理的才能继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起诉的,必须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要求:1.取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7行首20号行政裁定。 2 .命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3 .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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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年张某户与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统一解体统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继续行使旧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职权的铜官区人民政府至今没有履行设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房子的义务。 后张某于去年11月向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申请信访答复,去年12月向铜官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讨论,知道未配置的原因,通知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协议书。 铜官区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张某户就其房屋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张某户认为铜官区人民政府没有按约定履行协议,因此就上述《统一拆除安置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提出“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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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张某等4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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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7行首2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示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周辉

陪审员王新林

陪审员钟祖凤

2019年3月15日

法官助理阮秀芳

书记官潘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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