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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3阅读:

本篇文章2328字,读完约6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周芬棉

最近,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企业法律撰改中企业类型、企业管理和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在北京举行。 来自相关政府部门、全国各地大学和研究机构130名企业法专家,讨论了企业法的编纂,从而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营者环境,激发了各种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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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改研究程序启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企业法于1993年12月29日在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次会议上通过,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年和年五次修改,其中2005年的评级 现在企业法撰作为“第二类项目”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 今年5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成立了企业法撰改指导小组、咨询小组和就业小组,开始了企业法撰改研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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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庆说,企业法融合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聚集了很多人的智慧和力量。 因此,所有法律条文的撰改都有可能“拖累全身”。 企业法的选修需要从全球视野和系统思考出发,把企业法放在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上,在促进经济优质快速发展、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统一的计划和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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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认为修法应该首先关注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其中包括关联交易企业内部决议程序的完整性、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的赔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整性、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完整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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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关于股权变动的问题。 包括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的法律形式、股权登记的法律效果、股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股权担保及冻结时的股东表决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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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企业法所有人格否定,即明确企业面纱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现行企业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似乎只适用于母子企业间,有必要研究一个人能否适用于过度管理的各姐妹企业间。 企业法实行预约资本制,出资期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往往约定几十年的出资期限。 还必须确定出资期限是否有合理的期限限制,是否应该失去期限的好处的情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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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务部主任程合红从中国资本市场的立场出发认为,企业法首先需要确定企业控股股东的问题。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的地位很重要,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其突出地位与上市企业法人地位的比较有效的结合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企业法撰改必须弥补实际统治者制度的真空,制度上保障上市企业的法人独立地位,同时保障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企业的实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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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红表示,企业法将企业分为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企业,但上市企业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在企业法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要修改企业分类和企业管理的法律规则,体现上市企业的特殊性。 例如,要关注上市公司集团化的迅速发展趋势。 关于金融控股集团企业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应该依法进行分工经营、分工管理,但实践中多有集团控股企业的框架。 为了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督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在企业法中建立企业集团制度。 现行的企业法首先是从企业个人的角度规定企业的法律关系,集团化特别是上市企业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没有确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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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红表示,虽然目前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通过证券法渠道处理的(如加强报道披露等),但实际上在企业法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实践依然薄弱。 希望通过推进企业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好处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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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登记制度设计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建议,编纂企业法的中国有公司部分,要综合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把党的领导纳入企业管理,体现在企业法中。 二是反映最近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确定划定国企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提高决策科学性。 很多外部董事都是基础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公司的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企业法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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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学东说,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企业法建议对出资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作出大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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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局副局长陈烨认为,企业法的修改最应该关注企业登记制度的设计问题。 一是正确解决效率与安全的关系。 要简化政治解放权,解放改革红利,同时遵循广进严管的理念,掌握报道公示、报道制约和事件中的事后监督,创新监督管理方法。 要在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推进他的法律向自律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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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深入研究企业注册的法律性质。 现在,广东、上海等地正在开展企业登记确认制的考试。 企业法学界对其性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是深入研究企业退出机制,特别需要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比较有效性和便利性。 建议借鉴成熟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使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更加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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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思考全面撰改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指出,企业法是完全和支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重要制度,自颁布以来,对中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法治化经营者环境的改善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世界银行两次发表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我国国营商业环境从去年的第46位上升到去年的第3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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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新企业法应该担负起尊重和保障企业生存权和快速发展权、促进企业生存维持和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历史使命。 弘扬所有权文化,完善所有权保护制度。 加强交易安全,防止金融风险的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风险,必须根据企业法防止。 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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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提出遵循一些大的设计理念:归零思考,全面评级变更。 与尊重自治、鼓励创新的证券法联动修订的海纳百川、洋是中用的。 开放立法、民主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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