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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未保从业新体制与检察机关的担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0阅读:

本篇文章2792字,读完约7分钟

根据修改后的未保障法确立的未保实业新体制,将上下一体、协调秩序、责任确定,特别是检察机关确定为监督机关,非常有对比性,有助于保障未保实业新体制的顺利运作。

热点:未保从业新体制与检察机关的担当

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修改后的未保护法对检察机关赋予未保实业新体制的作用,深入研究和尽快形成承担未保实业监督职能的基本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称为未保护法)将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未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新体制。 这个新体制的设计“苦心”,吸收国际社会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经验,逐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另外,考虑到中国依然有快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国情,“国家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快速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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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调机制

原未保护法笼统地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没有细化各主要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还没有建立必要的统一协调机制。 修改后的未保护法,在细分主要相关国家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功能的基础上,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协调机构,调整、协调、催促、指导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事业协调机制的建立表明保护未成年人正式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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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领导部门

根据修改后的未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协调机构的具体实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现实情况由其他有关部门明确承担”。 该条款考虑到我国地方的差异,留下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牵引部门的灵活空间,但确立了“民政牵引大致,其他部门牵引例外”的法律要求,自1991年以来处理了执法责任主体不明的课题。 政府机关中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和最密切的机构除了民政部门外,还有教育行政部门,以民政部门为基本主要部门进行明确,修订后的未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群体中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表示特别的关心,对未保护法“福利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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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合作单位

修改后的未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新一代事业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于原条文,该规定增加了“应该”的表述,确定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是协助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政府、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另外,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新体制中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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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畅的专业能力

未保证事业力的特殊化是未成年人不保护事业体制“华而不实”的关键。 修改后的未保护法确定要求政府自上而下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专门机构和专业力量: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构具体事业的职能部门确定相关内设机构或专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所或者指定专家及时处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再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家专业人员,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修改后的未保法还要求国家司法机关“明确专业机关,指定专家,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 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事件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训练,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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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督机构

修改后的未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在未保事业体制中的监督机关地位,具体而言,(1)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事项的检察监督不限于“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有关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 这个条款的“等”字的采用意义重大,在未保证的事业基础上实际上留下了依法扩大检察监督的空间。 (二)决定把未成年人的权益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理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和支持提起诉讼。 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3)决定了检察提案这一重要监督途径,要求被提案机关的回答时间和方法,加强了检察提案的刚性。 在第114条的规定中,人民检察院表示:“发现有关机构没有履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救助、护理等保护责任的,应当向该机构提出建议。 被提案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这一条也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建议权,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检察建议由公益诉讼支持,因此这种形式的检察监督更有专业性和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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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以来,未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城乡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人公民的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大体上有助于凝聚保护力,但也带来了“责任稀释”的长期困境。 根据修改后的未保护法确立的未保事业新体制,将上下一体、协调秩序、责任确定,特别是检察机关确定为监督机关,非常有对比性,保障未保事业新体制的顺利运营,解读“责任稀释”的困境,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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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强调所有国家都需要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委员会最关心的是这个机构,无论如何构成,都可以独立,更有效地监督、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强调各国应该设立比较有效地监督、促进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机构,以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优势为基础,特别是未成年人与女性、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不同,为了自己的权利发声 关于未成年人权利监察机构,各国的设置模式不同。 例如,挪威于1981年制定了《儿童事务监察使法案》,设置为“儿童事务监察使”专门负责儿童权利监察功能。 澳大利亚在议会中设立了青少年委员会,承担着同样的未成年人权利监察责任。 修订后的未保护法立足中国国情,确定检察机关行使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明确中国特色人民检察制度的特点和负责,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的成果,特别是未检查专业化、专业化改革及未检查功能的优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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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的未保护法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基本功能,确定监督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未保实务体制中的地位,是基于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细化和深化检察机关的法定功能。 目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系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未检查专业机构体系,未检查功能也从以前传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迅速发展到综合检察,在未保证的新体制中有能力履行监督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修改后的未保护法赋予的检察机关在未保实业新体制中的作用,深入研究和尽快形成承担未保实业监督职能的基本模式。 修订后的未保护法的颁布,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在法律上有独特之处。

热点:未保从业新体制与检察机关的担当

(作者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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