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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公益损害鉴定三大难点亟待破除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本篇文章2383字,读完约6分钟

王双国

●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决定在公益损害鉴定方面存在困难。

●鉴定样本是开展公益损害鉴定的基础要素,不同类型案件需要提取的鉴定样本种类多种多样,对办事员提取证据资料的专业性和采样设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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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少、鉴定人不足、鉴定费用高、鉴定过程复杂周期长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

●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公益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充实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关规定,为依法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越来越多的依据。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试行到现在有5年多的时间,对促进公益保护、社会管理和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意义,公益损害鉴定意见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常见证据要素,推动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长期迅速发展。 除此之外,公益损害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需要处理的问题。 在此,笔者通过深入分析公益损害鉴定难的原因,提出比较对策建议,以期提供公益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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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解读公益损害鉴定难以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关注这个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鉴定判断的难问题越来越突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技师印萍作为专家指导公益诉讼检察官认定非法采砂事件的公益损害。 可见,公益损害鉴定的难以判断已成为制约检察官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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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发散性公益是公益损害难以鉴定的根本。

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性决定在公益损害鉴定中存在困难。 公益和私人利益是对应的范畴,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好处,是具有发散性的集合,与私人利益最大的区别是不特定性、无边界性。 开展损害鉴定的目的是科学细致地量化被侵害的好处,使审判员能够进行正确的评价。 如上所述,公益是具有发散性的集合,具有不特定性和无边界性,但鉴定的目的是量化和计算,是对不特定主体受到的损害进行量化的计算,公益损害鉴定从一开始就相当困难。 这种不特定性、无边界性在不同类型的事件中有不同的表现,以侵害药物的安全事件为例,被侵害主体是不特定多数的客户,理论上需要对每个客户量化、累积侵害程度,才能算出受害公益的具体值,这是 此外,在文物类、自然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中,许多自然遗迹、历史遗物往往具有唯一性和替代性,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被破坏后,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有价判断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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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样品种类多而杂,提取难度高,容易丢失,是公益损害鉴定困难的客观原因。

鉴定样本是开展公益损害鉴定的基础要素,不同类型案件需要提取的鉴定样本种类多种多样,对办事员提取证据资料的专业性和采样设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实践中,事务人员很少接受专业的鉴定样品提取训练,并不完全理解应遵循鉴定材料提取的工艺规范,收集污水、固废、废气等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不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样品提取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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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侵害公益类的事件没有个人敏感性,换句话说,在发生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其侵害事实个人很难察觉。 以环境破坏事件为例,在污染行为发生时,污染物可能已经扩散到流水或大气中,经过相当长期的扩散和稀释,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提取污染物。 如食品安全类事件,某非法添加成分没有立即造成明显或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或者经过长期服用才能引起身体障碍的情况下,该事件引起的公益损害是风险评价,不能进行实际计算。 即使是土壤污染这样的污染物比较容易提取的事件,收集的量和噪声的程度也相当大,需要以污染源为中心向周围进行扩散性的采样,这样的采样需要大量的劳力和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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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不同诉讼目标,事务人员在处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根据刑事案件进行追加的补证业务。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对量刑定罪,民事公益诉讼必须确认公益损害的程度和修复费用确定诉讼请求。 以非法污染事件为例,刑事诉讼大多集中了解行为者排放的具体有害物质种类、排放途径、排放量等新闻,民事公益诉讼据此进一步调查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然后投资多少资金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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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的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机构少等问题是公益损害难以鉴定的暂时障碍。

迄今为止,鉴定机构少、鉴定人不足、鉴定费用高、鉴定过程复杂周期长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 这些问题需要从快速发展的角度来看待,随着鉴定技术的成熟、鉴定制度的完整性、鉴定经费的保障的完善,这些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 然后,相应的部门和地方已经率先行动,摸索处理方案。 与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缺钱标准的问题相比,去年7月,司法部公布了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事先不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益诉讼案件的难题。 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处理方案,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检察科技新闻中心,全国首次开设环境损害实验室,构建比较完整的公益诉讼快速检查系统。 海南省检察机关邀请各行业鉴定机关代表探索建立长时间的合作机制。 江苏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设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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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了公益损害鉴定的三大难点,笔者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力,处理公益损害鉴定中的现实困难。 一是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公益诉讼案件和鉴定的相关规定。 通过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公益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充实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相关规定,为依法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越来越多的依据,推进相关措施,尽快落地执行效果。 二是减轻对鉴定意见的依赖。 要反复具体解决具体问题,充分利用协议,支持生态损害赔偿等多种玩法,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公益最大化修复。 三是加强对专家意见的采纳。 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等通过座谈、咨询、联合检查等多种参与方法,就公益损害相关专业问题发表书面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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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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