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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用法治防范个体新闻泄露“病毒”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3阅读:

本篇文章1062字,读完约3分钟

作为感染者杨某的密切接触者,天津市民赵某比病毒更困扰他的是个人新闻的泄露和很多不明情况者的疑问,甚至是语言攻击。 11月19日晚,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新冠肺炎阳性检查病例初步调查报告书》在社会交往媒体上发表,杨某及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新闻,杨某接触近14天的人的姓名和手机。 赵某和杨某接触的详细情况还包括赵某的地址和手机号码。 ( 11月22日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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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目前,有关部门立即发布了新病例等复印件,是疫情新闻的公开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事业的客观要求,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了解周围环境是否有感染风险,进行确定诊断 但是,天津这个密切人员的名字、住址、手机号码、行程等个人新闻被公开,受到外部骚扰,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偏离了新闻公开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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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闻公开是保障公民理解权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的个人新闻,法律法规中有确定的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表公民新闻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 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发表公民个人新闻。 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发表确诊和疑似病例等基本情况实行了新闻公开制度,但这种方法本身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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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观察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保护公民的隐私两者并不矛盾。 具体到疫情新闻的公开为止,在得到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公开其小区、楼栋、姓等主要新闻即可,不需要公开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隐私复印件。 而且,人们只是想知道本小区和自己去过的地方的疫情状况,对别人的隐私没有兴趣。 个人消息泄露后,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特别是为了应对疫情而大量收集的个人新闻,残留在相关的app、超市、药店等业者手中,有泄露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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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入侵、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等方式侵犯。 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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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的隐私为代价。 2月24日,司法部发表意见,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引起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尽量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各地必须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疫情个人新闻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在法治上防止个人新闻的病毒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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