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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维护权益要有边界意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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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岭门町的几名男性被竹笼拘留浸水,引起了网民的关注。 茂名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显示,11月20日凌晨茂名市电白区岭门町发生了感情纠纷事件,受害者男性正在接受医疗检查,报告称身体没有大的障碍。 事件当天,警察逮捕了嫌疑人赖某眀。 郑某展嫌疑人、肖某安嫌疑人、许某民分别于11月21日自首。 ( 11月22日澎湃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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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引起了网民的热烈讨论。 网民认为浸猪笼是封建社会的野蛮私刑,现代社会有这样的私刑。 作为以前的惩罚,浸在猪笼里把人放在猪笼里,开口处绑上绳子,吊起来浸在河里,轻罪犯将其头露出水面,浸了一些时间。 重罪者低头,淹死。 一般是处决出轨(通奸)者。 这种以恶制恶的野蛮行为早就被现代文明所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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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媒体报道,上述受害者男性涉嫌在感情纠葛中对女性施暴,被赖某眀等几人浸泡在猪笼中,但正义决不是用暴力控制邪恶,而是暂时痛快地随便发泄,为了损害受害者的利益,使用私刑。 很多男性把一个男性泡在猪笼里,这种行为不仅践踏生命,抹黑人性,还不当地回顾正义,破坏法治,藐视法律尊严,其行为必然受到道德谴责,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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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人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害者、肇事者和犯罪嫌疑人。 换句话说,平等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大体。 法治平等的阳光普惠是所有的身体,无论受害者男性有道德缺陷还是犯罪者,他都享有依法赋予法律的生命不受威胁、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 在法律面前,任何人,包括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任何理由都不能逾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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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确定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未经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明确罪行。 法院是对一个公民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后能作出是否有罪判决的唯一场所。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体均无权行使审判权。 换句话说,即使被猪笼浸泡的男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受到人民法院的审判,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得出有罪的结论,不能因犯罪嫌疑而私刑、施暴、擅自损害别人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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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在行使个人权利时,都应该有明确的边界意识,为了自己行使个人权利,维护自己或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别人或主体的个人权利。 西方有句谚语。 你的权利停在我的鼻尖上。 任何权利,无论谁行使权利,其行使的前提都是不损害别人的权利。 越过这个边界,权利就不再是权利,其行为也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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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 这是所有身体都能在法治社会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 因此,行使权利,维护权益,必须有边界意识,用法治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 这样,就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利,不断增强人民大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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