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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要破立并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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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

1988年8月,浙江省温州中院民事法庭不服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审理苍南县政府强行拆除方案,当时开庭审理的依据是1982年发表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本 审理此案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制定,审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这个案件审理后不久,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从这个“时差”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在民事诉讼中孕育出来的,之后破茧而出,现在成为我国的三大诉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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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现代社会后,以前传来的诉讼无法保护许多应该维持的公共利益,产生了公益诉讼,构建之初在以前传来的私人利益诉讼框架内运行。 回顾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与立法,沿着这条路前进。 检察公益诉讼的正式立法始于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在第二十五条中添加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 这个立法是基于现在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现有框架进行的,把检察公益诉讼置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在制度构建之初是必要的。 从考试到正式立法,检察公益诉讼在发挥巨大的制度生命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赞同。 现实呼吁检察公益诉讼更广泛、更深入地发挥作用,新修改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加入公益诉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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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推进,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以前的诉讼没有充分满足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支撑“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是支持快速发展的新诉讼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在诉讼前多次达到维持公益的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大部分问题都在诉讼前处理,这也强调了与普通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这些手续也需要通过法律固定。 因此,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仅仅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条例等具体操作的部分课题是不够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不能变更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诉讼程序等基本规定,是现有的立法框架 所谓破立并行,就是敢于打破不适应检察公益诉讼的传统诉讼法框架,构建新的制度框架。 这个制度框架有相应的实践探索、理论支持,最后要上升到单独立法。 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件,检察公益诉讼还年轻,应该说我们需要花时间深入探索,积累经验。 法学界需要关注研究这个行业,对相关问题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但是,没有长期着眼、全球着眼的宏观思考,只限于现在制度框架内的修补,限制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广泛快速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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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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