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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优化路径探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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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

认罪实施刑罚制度改革后,量刑的规范化始终发挥着基础的保障作用,为提出量刑建议、精确形成量刑协议奠定了基础。 但是,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 如何在取得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实现认罪认识惩罚改革的无缝对接,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公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优化路径探析

一、深入开展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

是同一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坦白认识处罚改革都以实现公正和人权保障为终极目标,具体目的和任务不同,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坦白认识处罚从广阔的制度开始在运行过程中总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量刑的规范化在保障认罪认识处罚制度比较有效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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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正确性和权威度。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其求刑权的实现途径之一,在认罪处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检察机关量刑提案的通过过低,不仅会影响提高司法效率这一改革目的的实现,还可能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改革的赞同度,削弱制度实施效果。 在法院单独享有量刑权、检察机关追求量刑提案精确化的背景下,确定的量刑尺度和量刑标准是保障量刑提案采用度、提高认罪认识处罚率的基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之一“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及各省的实施细则提供了这一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标准,为量刑建议的采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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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助于提高认罪认识处罚从广泛的制度改革中的适用效率。 签署结婚书是认罪承认处罚的必要条件之一。 嫌疑犯能否同意量刑提案,取决于量刑提案是否相当于预期的刑期,以及差距是否可以接受。 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了常见的量刑情节轻或重处罚幅度,大大提高了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诉讼当事人在量刑结果上更容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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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限制

1 .量刑程序必须更灵活。 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强调审判中量刑证据的单独调查和量刑意见、建议的单独讨论。 但是,认罪认识惩罚,特别是适用速审、简易程序时,审判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论,法庭审理的要点集中于验证被告人认罪认识惩罚的意义是否真实、量刑提案是否明显失当等 因此,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审判中的表现方法必须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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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认罪认罚”功能的理解必须进一步扩大。 《量刑指导意见》没有将“坦白认识处罚”规定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对“坦白”的从宽集中出现在自首、坦白、法庭上的自发罪、受害者的积极赔偿、赃物返还赔偿等情节的从宽处罚中,被告人适用速审手续、处罚 已经制定的“坦白”从宽的情节也采取一定的从宽,缺乏阶段性的规定。 嫌疑犯(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处罚体现了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贡献也各不相同。 这个“从宽”的幅度也必须区别开来,因为是一定的从宽,不能表现阶段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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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范围必须进一步扩大。 已经发表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在全国试行但没有正式实施的“量刑指导意见(2)”,对共计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制定了统一规定的标准。 罪名的数量很少,在400多件刑法罪名中只占5%左右,但涵盖了基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总数的95%以上,几乎可以处理大多数案件的量刑问题。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绑架妇女、绑架孩子等个别常见犯罪没有进入量刑规范化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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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刑种必须更丰富。 《量刑指导意见》只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件。 但从定罪案件的最终量刑来看,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只有少数,大部分案件的量刑结果是缓刑、免刑或单独追加刑。 在实践中,嫌疑犯(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视度往往高于主刑刑期的重视度。 如果忽视关于追加刑罚及处罚执行方法的标准制定,不仅将逐一发挥量刑提案的作用,还不利于促进为认罪而签署罚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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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量刑指导意见》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 《量刑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第一在全国法院内部掌握和运用,对其效力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规范文件,不得引用文件。 因为是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掌握文件的复印件,或者不同意文件的规定,或者从效力的观点出发不适用或者不能正确适用意见。 因此,各个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制定检察机关自己的量刑提案指导。 如果这个指南的复印件与《量刑指导意见》相似或者相同的话,肯定会反复建设、浪费资源。 如果复印件不同或矛盾,当事人可能无法在两个标准中选择,法院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要求的公正和效率可能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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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规范化的优化路径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认罪承认惩罚已确定由宽制度上升到法律制度。 在这一大背景下,量刑规范化改革必须积极更新理念,适度调整规则,不断优化,从而实现稳定的偏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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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必须扩大刑种的适用范围,扩大罚款、缓刑的试行范围,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限制、罚款、缓刑等纳入“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范畴。 另一方面,扩大罪名的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多的常见犯罪,特别是金额型犯罪,如发票类犯罪等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视野,探索为越来越多的案件进行量刑协议提供标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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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全和细分量刑情节。 一是根据现有量刑情节扩大认识惩罚的具体规定。 将“认罪处罚”规定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与其他量刑情节以较大比例重合,另外,根据发生认罪处罚的具体诉讼阶段,根据后方减少的模式从较宽的处罚幅度明确,鼓励早期认罪处罚。 二是科学地设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 发挥一个个大的数据观察特征,总结认罪处罚从广大试行地区的事件中量刑的情况,进一步修改现在的《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分量刑情节的适用幅度,使之精确、实用。 三是建立认罪认识处罚案件量刑情节的适用模式。 在确立量刑情节调节标准刑的幅度时,必须更加重视认罪、认识处罚的价值,特别是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复杂分流的价值。 对于价值大的,可以选择相对大的从宽处罚幅度,对于价值小的,也可以认罪认罚,但可以选择相对小的从宽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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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多种方式推进认罪处罚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公众认识和参与度。 从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和检察官对“量刑指导意见”的理解往往有错误。 有些学术论文在论证量刑过程时对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有误解。 连专业的法律家都是这样的,更不用说普通人了。 现在中国的援助律师比较有效的辩护率低,援助律师的数量有限,值班律师的权利受到很多限制,用法律援助的方法了解量刑标准的操作性很差。 因此,通过比较有效的法治普及,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的了解度,不仅有助于促进认罪认识处罚的广泛改革的开展,而且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理解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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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别发挥典型例子的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全国法院认罪认识处罚案件的审理情况,选择典型案件拆除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另外,构建法检两院可以共享的新闻平台,通过大数据观察同一地区内类似事件的量刑情况,在案件过程中推送强制对照,供公诉机关提出量刑提案和法院裁量时参考。 不仅能提高法院对量刑提案的赞同率,而且不加大同一地区同类案件的量刑差异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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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公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优化路径探析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118/27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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