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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 五大话题引热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2279字,读完约6分钟

编辑于11月7日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上首次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草案作为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固化,确定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这个甫一出世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是我国反腐败理念和构想的全面提高,代表着我国反腐败检查和决策权力的全面制度化”。 但是,作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载体,《监察法(草案)》的条款和规定的一部分也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以图像形式提交草案复印件,总结舆论热会议的焦点话题,分析舆论观点,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政法:《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 五大话题引热议

    

图1 :《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副本盘点

    

【舆论注意】

    

舆论认为,《监察法》作为国家权力结构高层设计的法治成果,向我国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国家机构体系提供法律支持,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 对此,国内舆论的反映比较积极,很多公众对这项法律的发表寄予很大的期待。 到11月15日12点为止有32259条新闻,其中信息报道达2974条,微博相关讨论达16117条,微信文案达31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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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颁布以来,媒体报道、媒体评论、专家解读是传达三者的主要力量。 主流舆论除了盘点法律条款、发表立法经验外,还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探索、科学立法示范工程、反腐败的法制保障等不同角度解读草案,提供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 其中,“取代《双规》的留置”、“对腐败的全面展望”、“监察官制度”等话题受到舆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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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监察法(草案)》作为新的制度设计法案,伴随着部分争论。 以下,通过整理热度高的话题,总结了争论音集中的5个话题。 按照关注度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舆论争论的焦点是立法依据问题、监督问题的接受、律师介入问题、留置条件问题以及就业联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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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舆论关注情况分布

    

■话题1 :立法依据问题

《监察法(草案)》的立法依据最受舆论关注,许多专家学者提到立法修改宪法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光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整体性的重大政治改革,监察立法也要注明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因此,必须编纂宪法,然后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才能根本处理和谐宪法性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沈岿也认为,《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设置的条款具有重大的宪法意义,应该由现行宪法制定规定。 一些舆论的声音直接谴责草案的和谐宪法性基础有问题。 例如,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瑞华、云南恩龙律所主任许思龙认为不修改宪法而改变政体有违宪的嫌疑。 新媒体平台关注这个话题,微博大v“@陶公春秋”的发文呼吁“制定监察法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受到读者近500次的评价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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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马岭进一步建议,除了对《宪法》《总纲》作相应修改外,还必须增加《监察委员会》的专门章节,规定其性质、地位、构成、任期、体制等问题。 在章节排序方面,监察委员会在法院和检察院之后必须“因为司法权是比监察权更重要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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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2 :接受监督问题

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如何接受监督,也受到舆论的关注。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大元指出的那样,“人民代表大会机关”的公务员也在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内,因此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可能超越人民代表大会,有可能成为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特别机关。 陈瑞华教授也说:“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但没有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就业。 监察委员会监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几乎违反人民的主权”。 对此,《中国纪检监察报》在11月13日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制定监察法,是全面涵盖依法规定监察范围、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务员的监察。 监视的是“公职人员”,不是有公职人员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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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建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监察委员会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督。 到底怎么负责,怎么监督,需要用法律来定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郭华教授一方面建议在监察委员会内部实行决定、执行、监督的分离,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约束。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在案例调查过程中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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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3 :律师介入问题

《监察法(草案)》没有提及留置期间的律师介入问题,因为这引起了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家的很多探讨。 律师介入经常被认为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建议增设律师介入制度。 陈光教授说,留置是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相当于监禁,律师的介入可以确保程序正义,提高案件质量,防止不正当行为。 上海律师丁金坤也担心在拘留期间不能见到律师,案件手续变得不透明,嫌疑犯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某种观点上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发表了意见,陈瑞华教授认为律师的介入不允许剥夺被调查者的辩护权,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规定。 另外,根据海外的立法经验,也有建议允许律师介入的声音。 例如,香港律师张洪元以香港廉政公署的规定为例,“被捕者被逮捕后要求见律师,律师出现前可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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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反驳这一观点的看法。 新华社日前宣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监察委员会不是行使司法权力,律师无权介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 纪检新媒体微信公众号《飞哥问答》也宣布律师在搜查阶段介入的作用极其有限,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监察法(草案)》将留置定性作为非刑事强制措施,律师介入为“师出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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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41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王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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