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浙江上虞一挥刀抗拒执行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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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莫某指挥刀抵抗执行案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6个月,没收了犯罪道具菜刀。
法院经过审理,于年7月1日,上虞区法院制作了民事调整书,mo某及上虞某化工有限企业等应支付浙江某化工企业的货款和利息共计987497元,并明确将在年8月31日前支付。 年9月16日,上虞区法院制作了执行裁决书,裁定莫某等人履行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 事件前,到达的标准金额是119645元。
今年9月17日下午,上虞区法院执行局的员工和上虞公证处的员工一起去摩某住处强制执行时,拿着摩某的刀受到恐吓、恫吓、辱骂,上虞区法院执行局的员工在控制摩某的过程中因其抵抗而受伤,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法院执行者进入执行现场,无法执行作业,情节严重,认为其行为已经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莫某审判后,可以自行认罪承认处罚,依法从广泛的处罚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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