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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矿业权转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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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7月27日情报见习记者王泽艳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权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长郑学林说。 “矿权转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不能通过转让合同进行矿权变更登记,但转让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应该认定合同。 已经依法成立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政法:矿业权转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合同不应认定无效

郑学林指出,矿权转让合同从依法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遵守约定”的大致规定,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包括进行申报和协助申报的义务。 不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申报书或者协助申报书义务的,人民法院大体上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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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转让申请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许可的,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完全生效的可能性,也不需要继续履行。 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必须归还,过失一方必须赔偿过失一方的损失”,郑学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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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矿业权市场快速发展的诉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统一审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矿业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今天发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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