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司法剑指“吃人”窨井盖,彰显国家治理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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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秦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近共同发表了《关于处理涉窑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5件涉窑井盖犯罪的典型例子,应对现在涉窑井盖相关事件的难点问题,向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涉窑井盖相关刑事犯罪
近年来,窑0井盖“吃人”的情况越来越多。 年1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一名10岁男孩在工地附近玩耍时,突然掉进无盖人孔,经急救治疗无效死亡。 年6月27日,江苏省镇江市程先生带着女儿出门,意外掉进路边没有井的人孔,程先生当场死亡。 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孕妇下车时,掉进窑井内死亡。
对于反复“吃人”的窑井盖,媒体反复呼吁加强法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指导意见的一个突出优点是进一步织法网,严惩各负责人。 涉及窑井盖的“吃人”犯罪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偷窑井盖类或破坏窑井盖类的犯罪,这是比较常见的,也是最深恶痛的绝对类别。 这种犯罪指导意见根据人孔盖的位置和行为习惯,分别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做法威胁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等。 也就是说,偷、破坏人孔盖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肯定提高了打击力。
二是窑井盖责任事故类、疑似劣化产品类的犯罪相关,这种犯罪近年来也很明显,对此,地方政府专门发出了要求排除“问题井盖”和“道路陷阱”的通知。 针对这一现象,指导意见侧重于法律的适用,“修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是涉及窑0井盖的职务类犯罪。 窑井盖管理者的失职、渎职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很少,但现实中也发生过。 上述杭州孕妇坠入人孔死亡的事件与施工人员错误安装人孔盖有关。 这种犯罪指导意见依法扩大了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包括依法或被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员工,提高了打击的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窑井盖很小,但事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事情关系到国家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两高一部分”的指导意见确实是对人民群众呼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手段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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