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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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近,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铅、铅合金或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提出了量刑的问题 经过研究,批准如下。
一、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持有、私藏、走私低于动能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断处罚时,不仅要涉及事件枪支的数量, 然后综合判断行为者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回避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确保多次主观统一,适合有罪不罚。
二、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断处罚时,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及行为者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
就是这个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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