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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本篇文章962字,读完约2分钟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法官汤君丽

彭某和黄某的离婚纠纷事件,双方在开庭审理前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我没有按照他们的协议复印件发行调整书。

我记得彭某在法庭立案时表现出强烈的离婚意愿。 她红着眼睛沉默着,但被窗口的员工问及情况,回答了一句,回答时就沉默了。 员工告知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后,彭某突然哭了,双手紧紧拉着手提包,全身发抖,表示离不开。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起草后,我们按照家务审判的流程,首先由“调解支援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和鹏某离婚,夫妇共同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次子由黄某抚养,鹏某不支付抚养费。 协议达成后,双方都要求法院按照协议复印件发行调整书。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审查离婚协议时发现鹏某和黄某夫妇的共同财产有两个安置房。 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和其他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彭某竟然答应两个安置房都是黄某的,觉得案子有点奇怪,不能这么乱地结束,所以我决定开庭审理这个案子。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据审理,彭某和黄某养育了两个孩子,长子黄小甲已经老了独立生活,次子黄小乙现在10岁。 黄某在外面工作了多年,黄小乙从小就照顾鹏某开始生活,与鹏某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 年,彭某和黄某发生纠纷,黄某离家出走,后来没有照顾过黄小乙,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黄小乙不愿意服从黄某的生活,拒绝与黄某交流,黄某先在建筑工地工作,常年与工地一起迁居,近亲养不起黄小乙。 彭某本来有继续照顾黄小乙的意愿,但黄某说彭某只是净身出户就同意离婚了。 因此,渴望离婚的彭某同意放弃黄小乙的监护权和夫妻共同财产。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考虑到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利于黄小乙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就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和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司法理念,双方证明,彭某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无视孩子感情的不合理, 然后,我又把双方结合现实情况综合分析了黄小乙的成长学和心理健康诉求后,从减少对黄小乙的伤害、维持黄小乙权益的立场出发,重新组织双方进行了调停。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最终,双方彭某和黄某离婚,黄小乙按照彭某的生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达成了两套安置房彭某、黄某各一套的一致意见。

通常,制作判决书比制作调停书要花更多的时间,判决后有上诉变更判决或返回再审的风险,但调停工作不是“和泥”,不想以“和泥”式的调停草结束。 只要尽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就能安心睡觉。

政法:调解从业不是“和稀泥”

(本报记者刘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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