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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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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8月7日,记者周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表的《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新的金融民商事纠纷确定,符合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标准的,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将于每年8月10日施行。

政法: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市管区内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的五类初审金融民商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典型等纠纷 独立保证书、保理、私人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网络贷款、网络股票众集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外国法院对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的承认和执行。 另外,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市管辖区域内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应受理的以金融监督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谈判金融行政案件。

政法: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近年来随着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迅速发展,居住地上海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根据司法解释,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是被告或第三者,与其履行功能相关的一审金融民商事件和涉金融行政事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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