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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拒赔有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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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黄洁

自从网络约车平台被广泛使用以来,许多私家车的车主也利用空闲时间接受订单,私家车“变身”为网络约车。 但是,很多业主没有注意到这种“变身”背后的法律风险。

政法: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拒赔有理

6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等活动,成为运行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企业有权拒绝赔偿,但顺风车的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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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是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今年以来受理了8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都是投保商业保险的网约车老板向保险企业赔偿后,向保险企业提起的诉讼。 6月19日上午,就这样一起事件在金融街法庭上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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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1日0点35分,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但是,王某向保险企业索赔时,保险企业同意向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赔偿金,对于其他损失,以“被保险车辆的录用性质发生变化,危险度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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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评价是否有“危险度的显着增加”,运营记录成为重要的依据。 法院在审理中向滴滴企业记录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 根据记录,王某去年8月20日至21日收到了8份快车业务订单。 上一周收到了20份业务订单。 运营时间段集中在上午和夜间。 事件的事故离王某最后一次订单完成只有十分钟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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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保险企业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周韬在判决后表示:“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络约车大多原本是非运行车,是否从事网络约车的运行具有一定的机动性。 这是根据运行记录等证据评价被保险车的危险度是否显着增加,在明确的王某事件中,王某的车辆与一般的家庭用车相比,在采用频率、时间段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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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涉案事故发生离王某最后订单完成只有10余分钟,王某在事故发生前的几天经常在上午、深夜从事快车业务,这种情况导致王某在能源消耗、疲劳程度等方面增加,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度的增加。 因此,法院支持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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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事网络签约车业务的私家车事故并没有全部面临商业保险赔偿的风险”。 金融街法庭副审判长甘琳说:“法院已经有了判例,表明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 由于车辆的招聘性质没有改变,保险企业不得拒绝赔偿车辆的招聘性质变化导致危险度显着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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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琳表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私家车拼车旅行指导意见》等规定,顺风风车的目的是互助,不是运营,而是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络约车服务有明显区别 顺风风车不会客观地增加车辆的采用频率,也不会显着增加车辆的“危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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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之所以发生这种纠纷,是因为网络合同车车主保险的知识不足,保险企业的出示证明也有遗漏。 因此,西城法院建议,网络约车老板必须立即告知保险企业从事网络约车业务的情况,根据保险企业的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企业也要积极履行提示和证明义务,保证网络约车的迅速发展状况 网络约车平台也要合理地向车主提示,与保险企业实现新闻共享和合作,最终实现三方共赢,促进网络约车领域健康的迅速发展。

标题:政法: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拒赔有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8/16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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